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9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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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9 (第6/7页)

出借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从心里恨吴英不及时还本付息,但又不情愿她死。一旦她死去了,大家都找不到债务人的主体,很有可能失去了被告,于清偿债务、实现抵押权时就完全没有希望了。这一类关系人的意见是不一致的,有的认为把吴英放出来后,还可以再集资、再经营、再还款,所以巴不得早些释放她,以便于“合作”;有的觉得放她出来会误大事,一旦吴英躲债逃跑了,今后讨债就无门了。

    既然有那么多的热心人士为吴英鸣不平,那为什么吴英案轻于史玉柱案却始终没有“回归”到民事性质的案件上来?

    这主要是地方执法大环境决定的。吴英案的发生背景,是全国范围内的民间借贷难题。30多年来,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渐成时尚,如同高速行驶中的列车一直奔向前。有罪重判和判处死刑的是常态。

    浙江省金融法学会副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姜丛华说,法学专家认为,在《刑法》中,当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时候,一般应该给予被告减轻或者从轻处理。在吴英案中,11名借钱给吴英的被害人实际上职业高利贷放贷者,案发后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司法机关判刑,其中仅林卫平一人,就先后借给吴英4.7亿元。

    “吴英案中,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与其他诈骗案的对象可能是一些社会底层人士不同,吴英案中的被害人员很多是公务人员或者是长期从事民间融资的准专业人士,这些被害人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但仍在求高回报的投机心理下参与集资,他们的过错性得到极大强化。”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高艳东说,“这个案件确实是非理性的经营者和不理智的投资者促成的,但是在这两种不理智之间,刑法应当保持最大的理性和冷静,在选择极刑的时候应当慎之又慎,考虑到吴英的道德谴责性,又考虑到被害人的过错性,更考虑到被害人本身的投机性。”

    以上文章引自新浪新闻中心2012年02月06日《浙江吴英集资案社会舆论与法律裁定背离引关注》。

    C、吴英案与史玉柱案侧面分析

    那么,既然全社会特别同情或者特别关心吴英的社会人士有这么多,为什么吴英案轻于史玉柱案却始终没有“回归”到民事性质的案件上来?

    个中原因是非常复杂的,分析起来大概有以下一些因素促成的。

    对比这两个案件,吴英没有涉及到卖楼花,集资数额相对小一些,时间相对短促一些,无论从性质上、数量上均不及史玉柱。

    第一,是由大运动式的法治大环境酿成的。

    众所周知,所谓“非法集资案”,这在计划经济时期不会有,在成熟市场经济时期也不会有,只有在特色改开搞时期才会有。民间草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难、融资难、借钱难和自力更生发展难,就得向社会上不确定对象借贷度日。其中有一些能够还清债务才没有受到法律惩罚,有一些不能如期还债就被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

    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运动,是从上至下运动式展开的。因为民间借贷的企业数和人数日益增多,金额日益增大,范围日益扩大,对于金融行业冲击日益增强,行业纠纷、融资纠纷、债务纠纷遂日益成为全社会的焦点难点问题,引起了官方的恐慌不安,于是开展一波波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撒网式的严打运动。

    史玉柱案和吴英案都是在大运动式背景条件下发现的,是成千上万个“非法集资”案件中相当突出的案件。

    对于史玉柱案,官方并没有否认其“非法集资”的劣迹,只是该案发生在经济特区并实行了特殊政策暂时放他一马而已。倘若史玉柱重犯之前的错误,法律也不会对他再容情、再开恩了。

    对于吴英案,官方一律确定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运动的对象,死死抓紧不放松。对于那些索贿的贪官来说,巴不得她早些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便于“灭口”后洗白其脏款脏物。对于那些急于立功受奖的官员来说,积极办理吴英案便可大功告成,但是一旦被推定为民事纠纷案件就无功可立了。况且吴英是一个手无寸铁的农家小女子,分分钟可以搞掂,拿她开刀最合适不可。

    在东阳那个充满诱惑的地方,有的人既非法集资、又放高利贷、又向吴英索取100%的利息,又绑架吴英作人质,也是严打运动的对象,而且非法集资的数额远远比吴英的大,但是仅仅被判处几年的刑罚。如果说当地的法治环境被污染,很多人不相信,而事实却胜于雄辩。

    第二,官方对于非法集资案件的过度解读。

    众所周知,从民间借贷自由的本原上说,不是所有的非法集资案件都构成犯罪要件。现实情势下,死刑多、无期多、判刑多和开恩少、赦免少、自由少,是对于金融制度改革的误读,是对于非法集资案件的过度解读。

    在民间借贷异常活跃的江浙地区,肯定存在大量的非法集资案件。至于哪些是真诈骗、哪些是假诈骗案件,各占比例是多少等,官方没有耐心进行解析,反正30多年来一直是这么搞的。当社会舆论如潮水一般涌来的时候,官方放言“我们不受社会舆论的影响”,似乎这是“独立办案”的正确举措,各界的专家学者和广大有识之士的诤言根本置若罔闻。

    在一些官方媒体中,常常开足宣传机器宣扬非法集资的“严重危害性”,摆出众债权人“上当受骗”的诸多事迹,让大家相信必须搞反集资、反诈骗运动完全是无懈可击的,让大家相信“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于是乎,社会上许多人激情有余而理性不足,迎合了某些人“仇富”的心理,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运动有声有色地顺利开展。据说地方官员几十人联名上书北京,要求判处她死刑立即执行。等到吴英案改判之后,他们又否认有这回事。

    我们应当相信大多数民营企业家是真心实意搞实业和报效社会的,他们以高息为条件吸资以及“拆东补西”等完全是不得已而为之。其还本付息肯定有一个过程,暂时出现资金链条断裂,必然要经过再借贷融资来解决。一般而言,民间借贷经历个三年五载是正常的,而吴英的集资实际才刚刚开始两年不到。就在吴英事业即将大展宏图时期,突然被官方禁止融资,并且定性为“集资诈骗”,纯粹是对于非法集资案件的过度解读。

    吴英案刚刚开始在基层法院受理的时候,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性的,一般是判处十年以下就算了结的。中院见到这样就不同意了,一定要把这个案件揽过来判处吴英死刑。后来重审、再审,变更死缓又变更无期徒刑,足以证明这是对于吴英案的过度解读。

    对比之下,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来解析,吴英案明显轻于史玉柱案。这也充分证明了官方对于吴英非法集资案件的过度解读。申言之,目前尽管改判吴英为无期徒刑,只是减缓了“过度解读”,并没有消除“过度解读”。

    对照金融制度改革的迫切要求,对照一些法理学家、经济学家的见解,再联系“疑罪从无规则”和“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规则”,再次证明了吴英案被“继续过度解读”。

    吴英及其父亲吴永正多次声明,本色集团欠债3.8亿元,而实有资产5亿元,偿还债务绰绰有余。如果不是官方限制其自由,吴英早已还清全部债务,也不至于让全体债权人那样恼火的等待这么多年。那些原以为通过官方主持清偿债务,问题很快就会解决的肠子都悔青了。其实不然。自从2007年2月13日吴英被刑拘时起,整整9年过去了,清偿债务的问题仍然遥遥无期。由于行政干预起牵制作用,原扣押、没收的财产并没有完全拍卖或者变卖、折价处理,而原借贷合同、抵押合同几乎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什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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