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9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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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9 (第7/7页)

、逾期利息、赔偿金之类的核心条款往往成为空文。

    由此可见,所谓“过度解读”,由官方感染到了民间。那些出借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过分依赖官方“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运动”,错误地认为只要官方一出面就可以安全地拿回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达到算准最大化的水准。事实上,与多快好省相对的,就是少慢差费。

    关于吴英案,除了刑事公诉案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之外,还有行政诉讼案、民事诉讼案,形成了一组案件。因为案件很棘手,光是刑事公诉案一折腾就是好几年,至今仍然是“似了未了”。一般的自由公民启动“民告官”程序并胜诉是非常艰难的,作为“罪犯”启动“民告官”程序并胜诉更是比登天还难。

    “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运动”会占用许多法律资源和人力物力资源,这样维权的成本会年复一年的扩大。产生焦虑情绪的不只是债务人,还有大量的债权人和连带债权人。

    第三,民间借贷者是否明星级和受地方政府青睐的区别很大。

    本色集团不是巨人集团那样的明星企业,吴英不是史玉柱那样的明星企业家。因故同是“非法集资”案件,竟然发生了天壤之别。

    某些明星企业和明星企业家基于人脉资源形成了“蝴蝶效应”,一朵鲜花引得一众蝴蝶来,而蝴蝶是美丽的护花天使。一个是投怀送抱,一个是采花传粉,两者的交易是双赢的。

    俗谚云“瘦死的骆驼比马大”,明星企业和明星企业家树大根深,抗御风险和起死回生能力较强,至于资金周转困难是暂时的,一旦通过再融资的方式度过困难期,清偿债务是完全容易的。

    关于本色集团和债务人吴英,只是具备了“明星级”的雏形,根基并没有巨人集团和史玉柱那么深厚。前者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破裂了,遂很快成为被严打的对象;后者自始至终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良好,遂一直成为谅解和保护的对象。

    地方是否真心支持明星企业和明星企业家,也是个大问题。有的官员亲身参加企业的奠基、剪彩和各种大会,口若悬河地大讲“坚决支持”、“全力以赴地大力支持”,当个人捞钱的目的没有达到时就背后使绊子甚至捅刀子。很多负责人在“发展民营经济”和“严厉打击非法集资”两极方面左右摇摆,一会儿唱白脸,一会儿唱红脸,都是“墙上一根草,风吹两边倒”。有的地方政府负债累累,出现了财政危机,通过严打来“借点钱用用”,就是“通吃”的劲头,管你是什么明星企业和明星企业家。

    第四,诸多不确定与难确定因素导致案件两极分化。

    全国如潮水般的“非法集资”案件,林林总总起来类型很多,很多时候真的是真假难辨。所以各地有不少老专家、老干部、老职工痴迷其中,以至于上当受骗之后悔之晚矣。不过,忙乱之中,这里面肯定会发生错案,或者轻罪重判、无罪也判现象也是有的。

    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仍然是个抽象概念,缘于不确定与难确定因素很多。以吴英案为例,警方搜集到证据之后,要准确地推定她是否“非法集资”、是否诈骗、是否主观恶意占有他人财产等,主观判断容易,客观判断困难。发生借贷纠纷、债务纠纷之后,到底是强制性的公诉法好,还是温柔性的民诉法好,执法部门与当事人之间的意见不能调和。在“非法集资”案件频发的当下,警方出手重些是情有可原的。

    严格地说,对于各种“非法集资”案件的研究判别,必须建立在科学性、标准化、精细化基础之上的。有鉴于此,不能因为不确定与难确定因素很多就干脆不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不能把似是而非的判断强加于嫌疑人。

    回顾改革开放初期的某些过火的“严打运动”,至今让人心有余悸。如一些小商贩贩卖一些小商品卖钱,以投机倒把罪名判处死刑的不在少数;甚至有的小伙子在天安门广场上抢劫一顶军帽,也被判处死刑。同样性质的案件,在严打期和非严打期也不一样。

    “非法集资”的数额确定之后,只是初步完成了定量分析,而定性分析是要下苦功夫的。其实,当下“非法集资”的数额,也是30多年前的老黄历,过去的“万元户”很稀奇,现在每人每月收入几千元、上万元的多了去了。如“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被认为触犯了刑律。如果再仔细想一想,20万元大概顶多能开一间士多店。100万元大概顶多能购买一部低档的小型机器,连厂房租金都不够交。

    殊不知,经济法是为经济社会设计的,而其不能有效地化解矛盾,却在激化矛盾,那么这样的设计肯定是出了问题的。回顾张思之等著名律师、专家学者那么关注经济社会与金融制度改革的矛盾问题,说明了要改革,首先得解放思想,放下包袱,轻装前进。

    最后,有一句话不得不说。某些掌握生杀宰予大权的机构,是最容易发生腐败案件的,“黑吃黑”甚至“黑吃白”屡见不鲜,甚至于最高院也出现了两个大坏蛋。

    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是把双刃剑。用得好,对于防止集资诈骗起到了震慑作用;用得不好,滥杀无辜,广大债权人、抵押权人从此讨债无门,养命钱、棺材本从此血本无归!

    注意!不要老以为每个执法部门真的是为广大债权人、抵押权人作主,有的人向他们举报多年也没有讨回一分钱的本钱,更别谈讨回利息、逾期利息和赔偿金了!

    相关法律:

    《物权法》担保物权编,《担保法》相关内容,《担保法司法解释》相关条文。

    相关词汇: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957-2-27

    〖本文要点〗

    吴英案和史玉柱案已经过去多年,仍然如幽灵一般的萦绕在亿万公民的心中,许许多多的疑团至今无法冰释。从法理学家到经济学家,一直在关注金融制度改革与民间借贷的出路。本文由于篇幅所限不能展开论述,各位朋友可结合其他章节仔细琢磨。

    史玉柱案的样本意义在于,跟史玉柱案相同或者类似法定要件、事实要件的“非法集资”嫌疑人应当依法免予刑事处分,已经被判刑的应当赦免、平反并无罪释放,至于国家赔偿问题则另作考量。行政干预的立足点、出发点和归宿,不是为发展经济而发展经济,也不是为执法而执法。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个大原则、大前提,凡是符合宪法规定、物权法规矩的,各级政府应当义无反顾地予以支持。

    吴英案的样本意义在于,对于“非法集资”的罪与非罪、罪大罪小的推定一定要精准得当,“集资诈骗”应采事件前后左右的全证,关于孤证、证据前置均不足为定罪的完全证据。专家学者和广大群众有许多明白人,法院博采众议益处多多,从死刑到死缓再到无期徒刑之两次改判过程,标志着法治上的进步,但这并不意味着事件已经完全了结,继续改判的空间还是很大的。从吴英案中得到启迪,今后的死刑案将会罕见,无期徒刑案也会逐渐减少,赦免案会大量增加,法治的规范化、精准化、人性化精神将会得以彰显,民间借贷的自由空间相对扩大。

    譬如,全国规模最大、涉案金额最高、受害群众最多的金融犯罪案——“广东邦家公司”案,广东省高院对主犯王民权、张岩作出终审判决。王民权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40万元;张岩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这起涉及全国十六个省、六十余个地市,涉案集资金额高达99.5亿多元,受害人数多达23万余人的集资诈骗大案,暂告段落。

    字数:1993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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