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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9 (第3/7页)
花费了数亿元。这些明星效应,抵销了部分的舆情愤怒,以形象之美掩盖了行为之丑,从而唤起部分人的同情心,最后化干戈为玉帛,君子一笑泯恩仇。 大家是否还记得,曾经有个风头强盛的女明星之晓庆公司偷税达667万元,这对于一般平民百姓的企业法人来说就是个死罪。然而这个女明星被关押1年就被释放了,顶罪的是她的妹夫靖军。刘晓庆说我平常演出繁忙,公司的业务全权委托妹夫打理,所以本人对于本公司偷税之事根本不知情。刘晓庆聘请的律师京城司法界刑事辩护4大律师许兰亭、钱列阳、李肖霖和张青松为刘晓庆所做的无罪辩护,则起到了关键作用。 2002年6月20日,刘晓庆因其所办公司涉嫌偷税,被北京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7月24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刘晓庆被依法逮捕。公安、税务机关侦查及调查证实,刘晓庆作为其所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个人行为已涉嫌偷税犯罪。在之后一年半时间内,刘晓庆税案被炒得沸沸扬扬。许兰亭、钱列阳等人接手该案后,开始为刘晓庆做无罪辩护,4位律师认为,在本案中,“有错”和“有罪”差别很大。刘晓庆不懂得管理,公司出现偷税案,她的责任是疏于管理。对公司出现的问题,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这种责任是一般责任——行政责任,而不是严格责任——刑事责任。犯罪必须有犯罪事实和犯罪故意才能被认定。(新浪影音娱乐2004年04月07日《晓庆公司偷税案一审宣判刘晓庆无罪几成定局》) 2004年4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偷税罪判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罚金710万元,以偷税罪判处被告人(晓庆公司总经理)靖军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对52项公诉机关指控的偷税事实的认定情况逐一作了说明。由于证据原因,法院对此前公诉机关指控的一部分偷税事实不予支持,因而将原来指控的偷税数额848万余元减少为667万余元。 透过刘晓庆案件,不难看出几种端倪: 一是明星和明星企业确实存在名人效应。这种效应由社会感染到了法律层面就赋予了新含义,于特定情势下可以融会变通。如“罚了不打”仍然在一定的局部范围内起作用,至于“又罚又打”的对象是在证据充足的情势下进行的。 二是有前景的单位与个人于弥补法律缺失、社会义务、承担责任方面有过人之处。承办经济案件时或许有变通的方面,关键在于要看当事人将功折罪的能力。 三是地方政府的目的意义与明星的自由生活相匹配。关于税收的问题,解铃还须系铃人。如果法院判处刘晓庆死刑或者无期徒刑,那么,该公司所欠缴的667万余元税款和710万元罚金就无法收回了,这样不利的情势连收税的地方政府也不愿意看到。所以,竭泽而渔不如放水养鱼。 四是某些经济案件之行政处罚优于刑事处分。关于非法集资案和关于偷税案,光用死刑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最好是给予肇事者以机会,让他们戴罪立功、悔过自新,而行政处罚的作用并不亚于刑事处分。 相比之下,就性质而言,非法集资罪应当轻于偷税罪。前者损害的是群众利益,而后者损害的是国家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释〔2010〕18号的量刑标准缺乏科学设计,沿用的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标准,今后需要改进。 B、吴英案:让集资人受到刑事处分并无罪释放的机会相当渺茫。 吴英案,亦即“吴英集资诈骗案”。是指发生在浙江省东阳市的一起轰动全国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5月21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4年7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浙江省高院公开重新审理吴英案,再改判为无期徒刑。 吴英案的特点是:密集性、连环性、突发性、张扬性、险象环生性、孤立无援性。 所有这些弱点促进了吴英卷入了“非法集资者”队伍,受到重刑处分遂成为定局,3拨律师对她进行无罪辩护也无济于事。外因是通过内因起作用的。如当地“非法集资者”众多,官方不得不出狠招进行“扫荡”,同类案件判决什么极刑,她也会被跟着受罪。所以吴英领到的第一个刑事判决书就是“死刑”。 同为非法集资案,而法律适用上有时候显示“免予刑事处分”与“严厉打击”之两极分化现象。这是相对于全国来说的,而在浙江当地则是罕见的。相当一部分“非法集资者”持续时间达十年八年,而吴英前后不到两年就被“绳之以法”,说明了吴英的运气超级差,或者很弱势则被“从重从快打击”。 吴英案是受到严打的刑事案(死刑改为缓刑和无期)。抵押权法锁关系遭到第三方介入而人为的毁损,案发10年后仍有3.8亿元(此后一说1.7亿元)的债务尾巴没有清偿。由于互联网信息的大爆炸、市场经济的逐渐发育,各界人士对于此类案件有了新的价值取向与判别标准,从专家学者到社会公众和抵押权人对这个案件的判决争议的焦点很多,合法与非法、有罪与无罪、死罪与非死罪的分歧特大,关于“集资”、“诈骗”这两个关键要件的认定分歧也很大。判决结果显示,与十几年前的史玉柱案相比,赫赫然呈现两极分化现象。 史玉柱案是受到宽大处理的民事案(免予刑事处分)。抵押权法锁关系曾遭到过第三方介入而形成障碍,转机在于史玉柱获得自由后继续融资、创业、发展并东山再起,重新恢复了抵押权的活力,案发10年后还清了10亿元的全部债务,明星企业和明星企业家的光环更加熠熠生辉。尽管那个时候官方严打非法集资风头强盛,也没有互联网之类的大传播、大讨论,各界人士对于此类案件至今仍默认了官方的宽大处理决定,与十几年后的吴英案相比,无疑是最幸运、最开恩的个案。 a、密集性。是指肇事人吴英注册公司和集资上的密集性,导致顿入险境、企业崩盘和“雪球炸弹”爆炸。 吴英一口气注册十多家公司,2006年4月开始,本色集团突然在东阳横空出世:本色商贸、本色洗业、本色广告、本色酒店、本色电脑网络、本色装饰材料、本色婚庆服务、本色物流、信义投资……本色集团,本色系公司一家接一家注册,仅当年8月14日,吴英就一口气注册了3家公司。吴英的本色版图,直至当年10月10日本色控股集团成立(注册资金1亿元)方才组建完毕。 关于自然人注册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封顶式的规定,几乎是“来者不拒”——韩信用兵,多多益善。但是,有关部门却认为吴英“虚构投资项目”,是以合法注册企业掩盖非法集资的目的。这是“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把或然发生的事情当作已然发生的事情,同时反映出私营企业疯狂扩张的变态行为。 判决书称:“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间,吴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隐瞒先期资金来源真相、虚假宣传经营状况、虚构投资项目等手段,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均另案处理)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诈骗金额为3.8亿余元为的毁损,案发10年后仍有3.8亿元。”[南方周末2014-07-11《吴英减刑案宣判:死缓改判无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官方认定“实际诈骗金额为3.8亿余元”,吴英及其父亲坚称本色公司实有资产5亿元,完全可以清偿债务。吴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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