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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9 (第2/7页)
案,是上世纪九十年代涉嫌“非法集资”之最典型案件之一,集资额度是吴英案的3倍(10亿元以上,这在九十年代是个极大的天文数字,现在仍然是天文数字),集资还债时间长达十余年之久,社会影响非常之大。但是,在众目睽睽之下,史玉柱并未受到法律追究与行政制裁,毫发未损,安然无恙,终于从一个最失败的企业家变成了最成功的企业家,他的巨大集团在房地产、保健品、保健酒、网络、私人银行等多个领域风生水起,史玉柱20年间由一个负债10亿元的落泊投资者,飘飘然变成了拥有500亿资产的福布斯大富豪。 从1994年到现在20多年过去了,“史玉柱旋风”、“史玉柱疑案”、“史玉柱疑窦”、“史玉柱诘问”在亿万人民脑海里如幽灵一般的徘徊,引起人们诸多的好奇、猜测、比较、反思,不断追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以及抵押权关系的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如何。 以笔者之见,珠海政府和执法部门对于史玉柱不以“非法集资罪”论处,仅仅以行政处罚措施“手下留情”,是非常英明的决策和划时代的善举,是成功的典型案例。这样的特殊案例,不是“完全不可复制”,而是在环境条件下对于特定的对象依然可以复制。合理合法的复制,不是促退,而是促进,是金融制度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 事实证明民间借贷之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明星企业和明星企业家于将功折罪中得以东山再起、死里逃生、咸鱼翻身、因祸得福,史玉柱在有生之年为社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试想想,这个明星企业一旦脑袋被“搬家”,下一场大戏没有这个明星主角就不能演绎下去了,这样的悲剧对社会、对他人都有害无益,中国法制史上也少了一个典型案例,只有无穷无尽的悲哀叹息。 大家相信,关于史玉柱案之东山再起、死里逃生、咸鱼翻身、因祸得福之惊天奇迹,不是每一个“非法集资”案的每个人可以复制的。然而,“疑罪从无原则”和“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原则”以及“法不责众原则”、“特事特办原则”,把人们的视野转向更加开阔的自由世界,昭示着“不是每个非法集资者都要接受刑事处罚的”。大家有时候真的需要换位思考,需要冷静地理性地对待不同类型的“非法集资”案,更需要“刀下留人”,需要依法赦免明星企业家。 关于史玉柱案的网络文章数以万计,大家可以从林林总总的材料中筛选出许多研究课题。不可否认,这个并不本分的一夜暴富的亿万富豪,身上的毛病真是不少,甚至可以说有些资本的积累是带有欺诈、原罪性质的恶劣——如非法集资、卖楼花、逃避债务等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尽管如此,笔者还是从民间借贷自由、非法集资入刑限制、明星企业保护、抵押权效力和法律公正等方面,为史玉柱案点个赞、鼓咙呼,呼吁各地法院认真遵守“疑罪从无原则”和“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原则”,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的当事人能够不判刑的尽量不判刑,更不得随意动用死刑。 史玉柱案确实有值得追究的地方,然而史玉柱用自己的行动证明了:超出能力范围的大额融资和卖楼花,不是以非法占有贷款人钱财为目的,而是想通过做大做强巨人企业让大家共享更大的经营成果;对于部分借贷人暂时不能还债,不等于一定不还债,到时候自己会主动地找每个债权人一一还清债务;只要还我自由,巨人集团这面明星旗帜不会倒掉,我会以实际行动证明我在有生之年会对整个经济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事实证明了他在二次创业过程中取得了巨大成功: 关于史玉柱案的来龙去脉本文不再多讲,请网友们重点浏览一下以下几篇文章:中华论坛2012-02-15《吴英和史玉柱的命运》,宋永健新浪博客2006-06-01《退休职工向史玉柱讨债“巨人“非法集资案未平》,360百科《史玉柱》,凤凰网2012年09月05日《史玉柱:创造的500亿的创业指南巨人三项铁律》等。 史玉柱案的豁免奇迹,巨人集团的不死奇迹,涉嫌“非法集资”而未受刑事处分,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当地政府开恩赦免。史玉柱是明星企业家,巨人集团是明星企业,是当地的纳税大户,深受当地政府青睐。当地官员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于当事人特事特办,果断地开恩赦免了他们。1993年7月,“巨人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已经发展到38个,是仅次于“四通公司”的全国第二大民办高科技企业,拥有M-6405汉卡、中文笔记本电脑、手写电脑等5个拳头产品。几年来,一直是珠海市的投资大户、广告大户、纳税大户和集资大户。对于这样有名的高科技企业,当地政府对其给予了扶持政策,认为该公司的集资行为处于合理范围之内,所以没有轻易动用****工具。 扶持高科技企业,是国家的一贯制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借贷优惠、投资条件优惠和创业人员生活条件优惠等,情况越来越好。关于巨人集团集资建设珠海巨人大厦,也是“借贷优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不过是由正规渠道转向非正规渠道而已。 二是集资建设的工程非常特殊。史玉柱通过卖楼花等集资方式筹建的巨人大厦是珠海市标志性建筑,对于该市的形象塑造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而且为当地政府省掉一笔巨大的开支。20世纪90年代中期,巨人大厦设计建设70层,是当时全国第一高楼,投资10余亿元,市政府无力建设这项巨大的工程。史玉柱以其独资建设这么宏伟的工程,既为这座特区城市争了光,也增加了GDP和数百上千个就业机会,所以该市政府从长计议,并没有对其作为“非法集资”对象进行严打,而是采取宽大、包容的态度让史玉柱把这座巨无霸的烂尾楼盖好。 回过头来看,九十年代中期史玉柱仅仅投资10亿元兴建70层的巨人大厦是特划算的。此时的地价、原材料、建筑材料、人工费、中介费等都是便宜的,如果是现在投资建设同等规模大厦的话,至少得投资30亿元以上才能建好。如果不是涉嫌“非法集资”被行政干预,如果能够让史玉柱放开手脚融资、建设和销售,这座大厦不会烂尾这么多年,毛利润可达10亿元。此后的20多年来,房地产价格一路飙升二三十倍,福布斯、胡润富豪榜上45%的亿万富豪因房地产业而一夜暴富。由于史玉柱在房地产业上栽了跟头,使得他从此告别了这个利润最丰厚、前途最远大的暴利行业。否则,中国大陆第一号房地产大佬就是史玉柱,而不是别人了。 三是经济特区实行了特殊政策。珠海市是当年全国四大经济特区之一,经济发展水平仅次于排名第一的深圳特区,但发展后劲不及厦门特区。引进外资发展经济是珠海市政府的首要任务之一,而引进巨人公司是该市一个成功的范例。由于特区政府握有“将在外君命有所不授”与“先斩后奏”、“斩而不奏”方面的尚方宝剑,为了不挫伤外来企业、高科技企业投资积极性,所以经济特区政府对于史玉柱案实行了特殊政策。 这种特殊政策是,以法律限制、行政处罚为主,以批评教育、思想挽救为辅,对于非法集资人免于刑事处分,让其戴罪立功,腾出时间让其对债权人、第三方担保人(反担保人)清偿债务,并把70层的烂尾楼巨人大厦建设成功。后来十几年的事实证明,这项特殊政策尽管有瘕疵,而总体上是瑕不掩瑜,同时也反映了立足于民法来解决民事纠纷效果最好,债权人、第三方担保人和债务人的权益都得到了保护,史玉柱及其巨人集团在有生之年为社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四是明星效应起到了掩护作用。史玉柱从创业伊始就不惜血本地铺天盖地地做广告,在30年里花的广告费多达十几亿元,在出事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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