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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9 (第1/7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9 物权法热点亮点面面观(十三E下) 〖第一部分:焦点难点问题〗 二、事件简述 (一)前言…… (二)事件简述…… 第十件:如何看待其他焦点难点问题 1、杂谈其他的焦点难点问题 2、民告官案原告胜诉率低和降低及其他的焦点难点问题 3、极端分配不公、两极分化现象面面观 4、行政干预的由来与物权法的尴尬 5、行政干预对于民间借贷以及抵押权关系的节制作用(A) ……………… 5、行政干预对于民间借贷以及抵押权关系的节制作用(B) (4)关于“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评析 【史玉柱案与吴英案天壤之别的对比分析】 [前言:“非法集资”案之天壤之别] 关于“非法集资”案,有的被判定为极刑案,有的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有天壤之别——一个在九天之上,一个在九地之下。譬如史玉柱案与吴英案之比较,泾渭分明,遂为两极,简直是一个在天堂上面、一个在地狱下面。虽然事件过去许多年了,人们仍然对于史玉柱案津津乐道或缠绵质疑,对于吴英案婉惜嗟叹或指责有加,各种相反的评价都有。即使是法院内部,对于同一个案件意见相佐亦为常态。前一个案件发生在计划体制转轨时期,后一个案件发生在金融制度改革时期,这两个案件的不同价值取向、不同结果特别令人寻味。 殊不知,史玉柱案发生在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交接期,民间金融市场并未放开,而史玉柱身上的缺点与优点一样多,那个时候的严刑峻法情势很厉害。吴英案发生在市场经济平衡推进期,民间金融市场已经放开,吴英身上并没有多少缺点,名气没有史玉柱大,裹挟进的“非法集资者”增多。按理说,民间金融市场越开放而“非法集资者”会越少,官方的宽容度会更高,实际情形与人们的猜想有很大的出入。 率真地说,在民间借贷蓬勃发展的形势下,同时在金融领域诈骗案件频发的情势下,关于如何正确处理“非法集资”案是很大的难题。 现实条件下,只有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之类的财产权实体法,没有“民间借贷法”之类的融资权实体法,某些司法、诉讼工具法就代替了融资权实体法。一法代多法、一法多用,就在工具法中体内循环,不确定、难确定因素太多,导致随意性、弹性和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同类案件处理后“天壤之别”现象不可避免。其结果是损害了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对于根治社会弊端不起作用甚至于有时候起反作用。 长期以来,社会上关于民间借贷领域的是是非非始终纠缠不清,有些观点是根本对立与不可调和的。“一放就乱,一管就死”令当事人无所适从、动辄得咎,而舆论上的“一边倒”更不利于法律关系的调整,不利于民间借贷自由市场的发育,不利于民间借贷的自由发挥。对于非法集资诈骗活动当然需要严打,但前提条件必须是精准地界定“非法集资”的范畴,法律不会放过一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不能因为出现了集资诈骗案件就因噎废食,也不能因为实行金融管制就废除民间借贷自由,也不能把每一个“非法集资”行为与贪污受贿相提并论,一切“对官宽并对民严”的失衡法应当摈弃。 法释〔2010〕18号规定的另类情形,是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不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标志着不是所有的非法集资者都一定要接受定罪处罚。这个公法对于“免予刑事处分”的条文太少,意味着过去和现在严打是主流,从宽的机遇难得,民间借贷“放开搞活”面临着诸多焦点难点问题,往往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 从宽处理的对象主要有这些:在亲友中借钱用于经营或者消费,属于很正常的,发生借贷争议仅以民法来追究责任;借贷金额小、涉及人数少、没有什么社会影响的,非为“非法集资”对象;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酌情减免刑事责任,可改为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能够按时还清借款本息的,可免予刑事处分;有立功表现的,可减免刑事处分等。 本文分析史玉柱案与吴英案,并不是要揭谁的老底让其难堪,而是试图从中找出一些规律性的东西,论证哪些值得提倡、哪些值得摈弃和未来的法律走向是什么。严打“非法集资”运动已经持续了30多年,真得好好总结经验教训,真得需要从一些典型案例中找出突破口,真得好好反思金融制度改革的问题,真得把舆论上“一边倒”问题进行勘正,大家真得为当事人说句公道话。 行政干预权不是可以随意无限放大的,民间借贷自由权也不是可以随意压缩的,抵押权关系也不是可以随意毁损的,民法对于公法的平衡作用是不能忽视的。民间借贷本身是个民事关系,怎么可以完全脱离民法范畴而专用公法的利器呢?为什么同是“非法集资”案件而处理结果是那样的迥异呢?为什么抵押权人受连累却讨不得个公道呢?这是大家非常关注并期待解决的问题。 史玉柱案的样本意义在于,跟史玉柱案相同或者类似法定要件、事实要件的“非法集资”嫌疑人应当依法免予刑事处分,已经被判刑的应当赦免、平反并无罪释放,至于国家赔偿问题则另作考量。行政干预的立足点、出发点和归宿,不是为发展经济而发展经济,也不是为执法而执法。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个大原则、大前提,凡是符合宪法规定、物权法规矩的,各级政府应当义无反顾地予以支持。 吴英案的样本意义在于,对于“非法集资”的罪与非罪、罪大罪小的推定一定要精准得当,“集资诈骗”应采事件前后左右的全证,关于孤证、证据前置均不足为定罪的完全证据。专家学者和广大群众有许多明白人,法院博采众议益处多多,从死刑到死缓再到无期徒刑之两次改判过程,标志着法治上的进步,但这并不意味着事件已经完全了结,继续改判的空间还是很大的。从吴英案中得到启迪,今后的死刑案将会罕见,无期徒刑案也会逐渐减少,赦免案会大量增加,法治的规范化、精准化、人性化精神将会得以彰显,民间借贷的自由空间相对扩大。 譬如,全国规模最大、涉案金额最高、受害群众最多的金融犯罪案——“广东邦家公司”案,广东省高院对主犯王民权、张岩作出终审判决。王民权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40万元;张岩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这起涉及全国十六个省、六十余个地市,涉案集资金额高达99.5亿多元,受害人数多达23万余人的集资诈骗大案,暂告段落(网易财经2016-01-29《广东一公司非法集资近百亿主犯获刑14年》)。 ——这是贯彻落实法释〔2015〕18号,也是全体专家学者、正义之士共同努力的结果。但愿新法的阳光洒满民间借贷领域,众“吴英们”的判刑申请得以批准! A、史玉柱案:让集资人免于刑事处分获得借贷自由的典型案例。 史玉柱案的特点,是肇事人发案早、延时长、金额大、关系铁、未受罪和连环集资、东山再起、死里逃生、咸鱼翻身、因祸得福。他的人生充满传奇惊险,充满起伏跌宕。最受众人密切关注的,不是他成功地加入了福布斯富豪俱乐部,也不是他婚姻上的甜蜜与酸涩,而是他从“非法集资”的圈子中成功逃脱出来并一举惊人。那些神仙一般腾云驾雾的故事,特别令每个执法人和被执法人不约而同地刮目相看,有关疑团如“歌德巴赫猜想”一样的难解难分。 关于史玉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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