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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5 (第2/6页)
可谓财源滚滚而皆大欢喜,对于征地、拆迁的偿付能力大大加强。按理说,在这样大好情势下,争议的问题会越来越少,状告政府行政不作为的也会越来越少,与此同时行政法官们的裁判难度也会跟着下降。既然如此,那为什么会出现原告胜诉率不升反降呢? 地方法院行政法庭是一道坎,地方政府是一道坎,地方法院行政法庭这道坎受制于地方政府这道坎。横亘于弱势群众面前的这两道坎非常强势,几乎是不可逾越的陟峭山峰,那是审批权帝国主义、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官僚主义的大本营,撼山易,撼这四大主义难。 公民起诉地方政府后,他将面对强大的对手,一个是地方政府,一个是行政法院或者地方法院的行政法庭,使得弱势者越弱势、强势者越强势,公民尽管为维权费尽了九牛二虎之力,而败诉的结局是铁定的,原告再会告也不行。 据其实,现在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权大于法、官官相护的焦点难点问题,是政治生态环境恶化并恶性循环的标志。对于地方政府有行政问责制约束,对于法院有错案永久追究制约束,对于****部门有行政责任制约束,这是工具法的约束,还有大量的实体法的约束。 为什么那么多成龙配套的法律法规却约束不了这些握有实权的官员与法官?道理很简单,他们这一伙人是同一权力共同体、同一利益共同体,相互依赖,相互依存,相互倚重,相互庇护,对法律阳奉阴违,对人民无情无义,对群众弱rou强食,对社会强取豪夺,采取各种阴谋手段来对付群众抗议与上级检查,欺上瞒下、蒙混过关的办法一套又一套的。 如果行政法院或地方法院行政法庭不受地方政府供给,不受地方人大常委会管辖,就可以放心地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妨害,民告官案原告胜诉率就会大幅度提升。 在某些法治环境恶化的情势下,无良法官们认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意违法裁判的事例屡见不鲜。法院发言人讲“自身的原因”不会过于认真,讲普通原告“不会告”等客观原因当然是一种不够客观的遁词。 对于尽职尽责而正直的法官来说,只要是原告的案由清楚、证据充分就够了,至于法律条文的引用方面则可以由法官们来补充。事实上,大多数征地与补偿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告是聘请过律师的,这些律师当然“会告”。 按理说,行政法、行政经济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是刚性强烈的法律,法官几乎没有多少自由裁量权的空间。那么,这种过分的“自由裁量权”是怎么生根开花的呢?是地方政府无良官员在赋予、在根植、在培养、在庇护着的。其背后是某种利益的纽带束缚了法官们的思想,是地方政府官员把这些法官当枪使。 关于“(行政)立案登记制的确立”问题,无论是对于行政案件或者民事案件的原告来说都是好事。问题在于,这里司法提供的是给予原告初步的、简单的诉权,而整个诉权的实现最后是由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体现出来。本来有很多案件应当判决或者裁定原告胜诉的,而那些黑法官们故意炮制“不予受理裁定书”。滥用自由裁定权的结果,同样会使得原告权利人所有的努力和所有的费用都是白搭。 最高人民法院一位大法官多年前曾坦言大声疾呼“司法腐败到了亡党亡国的边缘!”确切地说,司法腐败并不是独立性的腐败,而是与地方政府官员腐败分子联结在一起而成就的,否则给法官一百个胆子也不敢那样放肆地腐败! 毕竟司法腐败是局部性腐败,对于“亡党亡国”来说的能量还是有限的。那么,倘若是地方政府官员普遍性腐败,对于“亡党亡国”来说的能量才是最大的。 作为行政法院或者地方法院行政法庭,理应站在法律规定、公平正义立场上制止政府与民争利,努力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可是,每当行政法院或者地方法院行政法庭与地方政府构成利益共同体的时候,法官们与公务员们同灶吃饭的时候,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恃强凌弱、杀贫济富、尔虞我诈、暗渡陈仓、执法犯法、通同作弊现象就成为法制社会与物权社会的最大痼疾之一。 理论上不会是200多名原告达到100%败诉的水平,法院负责人的解释也令人顿生疑黩。法院出了这么大的纰漏就以“目前审判体制不配套、不适应”为借口来搪塞,不能让原告和广大公众心服口服。为什么别的地区法院没有下降到“100%败诉的水平”,唯独上海市的三中院出现了这样严重的状况呢? 人们想从这个城市极端的案例中寻找原因、答案,还想知道原告能否转败为胜?是否能够利用错案追责制来修正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错误、对原告进行平反? 法官们的职责是忠于宪法、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忠于良民,并不是忠于政府官员、忠于金钱、忠于权力。法官们的原则一旦改变,大量行政诉讼案件会发生天翻地覆的巨大变化,广大的原告也只有死路一条。 (2)民告官案原告胜诉率低和降低的焦点难点问题 民告官案原告胜诉率低和降低的焦点难点问题,就是地方官员和地方法官违背物权法确认、保护与规范、调整物权关系的规矩的焦点难点问题,关键在于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不正当地与民争利。 一则,结构性焦点难点问题。 结构性焦点难点问题,就是导致民告官案原告胜诉率低和降低的焦点难点问题。实体法与实体法、实体法与工具法之间的不协调,司法体制改革的长期滞后、改革工作不到位,使得官权压民权、政权压法律的现象屡见不鲜,民告官案原告胜诉率低和降低则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这是问题的关键之所在。 行政诉讼法从民事诉讼法分离开来的初衷,是通过分清诉讼行为主体、把公法与民法区别对待的办法,便于法院分门别类地审理案件与处理纠纷,从而达到条理化、规范化和专业化的目的。表面上这是与成熟法制国家取经的好现象,而实际上只是相似的一面。 成熟法制国家不但具有独立于行政的行政法院,而且还有独立于国家政权机器的宪法法院,法官的一切审判活动都是听从法律的,而不是任意听从某些官员的。中国既没有独立于行政的行政法院,也没有独立于国家政权机器的宪法法院,即使是当前试行的行政法院同样没有相应的独立性,法院的开销和法官的工资福利等同样需要依赖于法院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来保障。 某些方面来说,行政法院还是其所在地政府的利益共同体,如地方政府主导的征地卖地活动,所得收入的一部分会用于给行政法院盖办公大楼及其附属设施,用于保障众法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行政法院反对地方政府非法征收单位、个人的不动产,虽然是完全合法的,但地方政府却认为很不合理,动辄对行政法院穿小鞋,倒逼行政法院放弃法律立场与处事原则,有意无意地违法审判。 至于宪法法院,迄今为止全国还没有先例。尽管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然而在法律事务中极少作为诉讼工具法来应用,引用宪法规定的条款的也是凤毛麟角。并且,运用宪法规定的原则精神来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象,往往是一些没有实权的人,对于政府的追究则闻所未闻。 于实体法中,物权法已经与许多行政法、行政经济法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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