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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5 (第1/6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7-2-25

    物权法热点亮点面面观(十三B)

    〖第一部分:焦点难点问题〗

    二、事件简述

    (一)前言……

    (二)事件简述……

    第十件:如何看待其他焦点难点问题

    1、杂谈其他的焦点难点问题

    .....

    2、民告官案原告胜诉率低和降低的焦点难点问题

    物权法第32条[物权保护的途径]明确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物权人的救济方式,除了自我救济、相互救济、社会救济之外就是司法救济,当然还要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物权人与行政机构发生纠纷之后,只能是通过逐级上访、申请复查复核、申请复议之后才能到得行政诉讼程序。一般物权人至少需要一年半载才能到达行政诉讼程序,但到关键时刻不一定能够胜诉。如何正确处理公权与民权之间的关系,如何规范与调整相互之间的物权关系,这个里面大有文章可做。

    物权法第38条第2款[请求权的适用与责任追究]明确规定:“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物权法并不是单纯地与民事诉讼法挂钩的,于特定情势下可以与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挂钩。尽管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三个系列的司法程序法,然而在特定情势下仍然可以合并适用。如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行政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就是合并适用范围。

    物权法的焦点难点问题之一,是没有正确处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把一些本来是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当作行政诉讼的案件来处理,结果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了,亦即扩大了民告官难的范畴。譬如,拆迁公司无论是公有制或者私有制的,发生财产纠纷时理应列入民事诉讼序列,以便于普通物权人进行维权。但物权法没有这样的具体规定,法院立案和审判时却生硬地打入行政诉讼案件,拆迁公司假借地方政府的盾牌阻止被拆迁人维权,这样的案件拖延到十年八载也没有好结果。

    行政法院或者地方法院行政法庭的一大弱点,是在很多情况下无权判决地方政府败诉,只能作出司法建议书进行私下调解(私了)。所以很多行政裁定书是模棱两可的样子,直教原告哭笑不得。

    地方政府县长、市长滥用职权欺压群众的事情多有发生,现行的问责制度也有很多漏洞。某些县长、市长曾经是群众的被告人,下台之后竟然平安无事地当上了**************,当地法院则由其负责监管,法官也由其任免。许多法官为了自保,违心地巴结地方政府县长、市长,更加违心地巴结**************。行政体制如此之尴尬,这也是民告官案原告胜诉率低和降低的原因之一。

    物权法重点规定保护有产者现存的合法权益,兼顾保护无产者将来的合法权益。地方政府主导的违法征地、血腥拆迁行为,是对于有产者现存的合法权益进行严重破坏。地方政府带头与地方国企长期拖欠下岗、失业、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是对于无产者将来的合法权益进行严重破坏。

    不能认为地方政府负债累累后就可以自动地减免债务和不需要承担责任,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大道理,也是物权法的大规矩,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能例外。行政法院或者地方法院行政法庭必须维护法律的尊严、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违法裁判行为都是无效的,任何错案都是需要进行追究责任的。

    关于“民告官”之“官”字,广义地讲还包括“官企”——地方国有企业。因为沾上了“官”之光,而企业下岗、失业职工状告其的难度与状告地方政府几乎旗鼓相当。相比之下,公民状告地方政府不作为所涉及到的案件比较少,而状告地方国企的案件总量是多其许多倍数。所以,我们还要关注另类民告官案原告胜诉率低和降低的反常现象。

    广义的“民告官难”,包括群众原告与政府上访难、举报难、控告难、投诉难,包括职工群众向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之上访难、举报难、控告难、投诉难和状告难,并不止于原告向地方法院行政法庭或者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诉、上诉地方政府纠纷之状告难。至于状告难,其实只是主要表现之一。

    (1)民告官案原告胜诉率低和降低的反常现象

    物权法第四条等条款郑重地特别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表示当事人在对于实体法和诉讼法中认真执行、积极体现这样的大规矩大原则。但在权大于法、官官相护和执法犯法的氛围中,一切就变得糟糕起来。“民告官难”显示了国家法治水平、政府文明程度于低位徘徊的恶兆,民告官案原告胜诉率低和降低的反常现象则显示了国家法治水平、政府文明程度不升反降,官僚主义者的违法成本越来越低,老百姓的维权成本却越来越高。

    人民网2014年11月05日爆料《中国民告官案原告胜诉率从10年前30%降至10%以下》,犹如一声晴天霹雳。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回答大河报记者的提问时答道:“我国行政诉讼有个特点就是原告的胜诉率即被告的败诉率低,10年前被告败诉率占30%左右,近年来下降到10%以下,有一些省份甚至只有2%。”

    “现在我们已经感到这是一个问题。”他坦言,个中原因非常复杂:行政审判是一个“年轻”的审判,有法院自身的原因,也有老百姓“不会告”的原因,但最突出的,还是目前审判体制不配套、不适应。现行体制下,人民法院受制于地方。不仅行政审判、民事审判甚至刑事审判都受制于这种环境。

    2016年1月18日新华网《上海市政府一年当200多回被告败诉率为零》,上海三中院的统计显示,2015年该院共受理行政案件610件,其中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有242件。而2014年全年,上海全市法院系统中,告市政府的案件仅为13件,案件数增长了18倍。对此,上海三中院院长吴偕林表示,这一现象说明,立案登记制的确立保护了百姓起诉政府的权利,市民对政府的起诉需求大量增加。

    不过,记者了解到,根据上海三中院提供的数据,市政府的败诉率为零。对此,上海三中院行政庭庭长张文忠表示,“应该说,上海市政府的行政行为总体上是比较规范的。我们审理案件不看原被告,判决市政府是否败诉,是要看法律依据和事实的。”

    上海三中院副院长璩富荣认为,作为跨行政区划法院,公正审判的责任重大。“不是说市政府没有败诉,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就没有瑕疵。我们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通报会等形式,就司法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与市政府进行沟通,在去年,我们还针对市级机关的行政行为瑕疵发出了两个司法建议给被告。但是,这些瑕疵尚不足以否定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老百姓们最纳闷的一件事情是:近30年来,民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律制定的越来越多,法律体系也越来越严密,专门用于限制政府行为的法律更多更好地颁布实施,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都在为建设法治文明社会而共同努力,按理说民告官的胜诉率会有所提高,为什么反而越来越低了呢?

    再者,近些年来地方出卖土地的价钱很多是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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