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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节 (第2/3页)
俸禄为“薪水”。 4这一句同上下文不相承接,依苏校及纽校,加〈〉。 5废除终身职位当指希腊或若干城邦中,王位和统帅等的权力与定制渐渐被剥除;参看卷三章十四。 361 43政治学 这些就是一般平民政体所常见的特征。但在平民各类别和平民政体各形式中,大家所公认的合乎典型的一式1,应该[不是以这些特征为重,而]以正义为照顾到全体公民权利的数学平等。在这种政体中,所谓平等的真实意义是穷人不占富室的便宜,治权不完全cao于穷人部分阶级 ,而在数量上均衡地分配于全体公民。 平民主义者要是依从这样的观念,人们当可相信平等和自由的确将实现于他们的政治体系中。 章三接着的问题是:怎样能实际导致这样的平等是否把全体公民估定的财产编成两个相等的区分,俾其中的一方为共有五百份大财产的公民,另一方为共有一千份小财产的公民,两个区分应该都持有相等的政治权力还是应该用另一种计算制度,例如财产总额编成两个区分以后,即由那五百人和一千人两个区分各选出人数相等的代表,这些代表合在一起办理执政人员的选举并组织公众法庭2 [这两种制度对于政权的分配都照顾到财产方面。 ]试问,依据这样的原则所组成的政体是否最适合于平民政体所持的正义抑或完全依据数量[照人数计算而不论财产多少]原则才真正合乎正 1这里所说平民各类别中,应取哪一类人民为典型,辞意不明。照下文措辞,符合于卷四章四2838,所述五种平民的第一种,即农民。章四通论农民、牧人、工商三类平民所建立的平民政体诸形式时,亚氏也对农民城邦特别称许。 2这里两种制度的分别:一两个区分所各别选出的人员或职官,在各机构都成为两个对等团体。 二 两个区分的代表合成一个团体后再行选举议事和审判人员以及行政官吏,这样,各机构内当选的人们表面上不再有相对立的区分。 362 政治学543 义平民主义者答复说,正义在于大多数人的意志。寡头主义者答复说,正义在于大多数财产所有人的意志,政事的裁决应凭资产的数额。两方的答复都违背正义而失却平等的真谛,如果以少数[富有财产的]人们的意志为正义,则某人的财富要是超过其他富室各家财产的总和,就该要求由他一人单独为政了,扩充这种寡头性质的正义观念,势必导向僭政。反之,如果以大多数人的意志为正义,我们前面曾经说过1,这个多数就会施行不义,没收少数富室的财产。 由两方所作关于正义的解释着想,我们现在应该考察“怎样的平等才可取得两方的同意”两方都主张最高权力应寄托于公民团体中的多数部分。我们接受这个原则精神 ,但不能不有所修正。组成城邦必有两个部分阶级富室和穷人。 我们当然可以把最高权力归属于两部分阶级 的共同意志或两者的大多数人的意志。可是这两方对某一政事也许意见相异,都想作出相反的裁决[倘使遭逢这样分歧的情况,又将奈何 ]。那么,我们就把最高权力归属于既是人数多又兼财产多的这种多数的意志。我们可举出一个实例来说明:假如富有阶级以十计,贫穷阶级以二十计,现在十中的六和二十中的十五意见相反。这里的情况表明富有阶级中的少数和贫穷阶级中的多数意见相合。于是,两方之一[或是6十5这一方或是15十4这一方]要是其所代表的贫富公 1见卷三章十1316。 363 643政治学 民所有的产额胜过对方,就应该获得最后的裁决权力1。 计算的结果自然可能有时两方恰好相等而成为僵局;这样的僵局,在当今两方势均力敌的公民大会和公众法庭中常常可以遭逢。但这不难凭拈阄或其它相似的办法来解决2。 关于平等和正义这些问题,要在理论上弄明白谁所抱有的见解是正确的,这实在很困难。然而这类困难,比之更加困难的劝人遵守正义,那就微不足道了;人们要是其权力足以攫取私利,往往就不惜违反正义。弱者常常渴求平等和正义。强者对于这些便都无所顾虑。 章四3在平民政体的四个品种中,照我们前篇专著所说 1这里应注意一个要点:当初划分贫富两部分时,须先总计全城邦的各家财产,觅得一个分界线,这一界线所划开的贫富两方人数虽不等,两方的财产总额却正相等。 这里的表决方式先计人数,再算财产数。 这样在裁决任何案件时,人数和财产便都发生投票作用。寡头政体以财产为重,一部分财资不足的人就已经被除外于公职名籍和各个机构。 2巴克尔英译本章末长注:这种等产区划的政权分配方式,今未能考知在希腊各城邦中有无实例。雅典在财务方面有凭人数和财产综合分配税课的制度。公元前377年,雅典举办了一次普遍的家产调查;后来将公民及其财产划成一百个“等产区分” ,每年城邦所需款项便平均分配于各个等产区分,按时摊缴参看剑桥古代史卷六74页。 普鲁士在第一次世界大战19141918年 前,全邦选举权作三分:一财产最多的富人占5,二中产阶能占15,三 其余公民占80。 三部分人数不等,而选举权选票计算 则因财产相等而相等。 这种制度同此节所拟的相符。 3自章二3起至章三末5止,苏校作旁涉,加〈〉。纽曼认为这段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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