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_第22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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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2节 (第3/3页)

大会,而尽其议事和审断的职能;人民在这里所审议而裁决的事情都是[法律所未及或未作详密规定的]特殊事例。

    集会中任何个人可能都不及那才德最高的一人1。

    但城邦原为许多人所合组的团体;许多人出资举办的宴会可以胜过一人独办的酒席;相似地,在许多事例上,群众比任何一人又可能作较好的裁断。又,物多者比较不易**。大泽水多则不朽,小池水少则易朽;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为不易**。

    单独一人就容易因愤懑或其它任何相似的感情而失去平衡,

    1以下转而涉及人民权利的旧题,重复了章十一的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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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致损伤了他的判断力;但全体人民总不会同时发怒,同时错断。我们对于上述的集会,当然假定它的出席者都是自由公民,而所议事件都以法律没有周密规定者为限,所作裁决也从未有违背法律的。辩难的人也许要说,这样人数众多的集会,未必真能强使严守这样的范围吧1。

    那么我们也可以另行假设一个既是好人又是好公民的群众集团,试问,这个好人集体和那一个好人相比,究竟谁易于**若干好人的集体一定较不易于**,这不是已经很明显了么可是辩难者还可以提出另一个反对的理由,人多了意见纷歧,就易于发生党派之争;一人为治就可以避免内讧2。对于这个理由,我们实在无须另作解答,既然我们所假设的集团都是好人,同那一个好人一样,许多好人在一起,也不致发生内讧。于是,[我们可以总结这一番论证了。

    ]倘使若干好人所共同组织的政府称为贵族政体,而以一人为治的政府称为君主政体,那么,世间这样多同等贤良的好人要是可以找到,我们宁可采取贵族政体而不采取君主政体了无论这个一王之治或有侍卫武力或没有侍卫武力为之支持34。

    1公民大会可能逾越法律范围,参看卷四、23等节;包括很多贫民群众的第四种平民政体,其公民大会更易于逾越法度。参看柏拉图:理想国701a。

    2希罗多德i82,君主以一人独断,可免党派纠纷,为大流士darius在政体辩论中所持“君主制优于民主和寡头”等理由之一。

    3有没有侍卫武力问题见下文2740行。

    4本章原题为王制是否有利于邦国,论辩至此,两变其归趋:一亚氏重申了平民多数的立场;二

    又表明了少数贤良的立场:这些都反衬出君主政体不适宜于现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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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各邦一般都通行王制,王制君主政体所以适于古代,由于那时贤哲稀少,而且各邦都地小人稀。另一理由是古代诸王都曾经对人民积有功德,同时少数具有才德的人也未必对世人全无恩泽,但功德特大的一人首先受到了拥戴。

    随后,有同样才德的人增多了,他们不甘心受制于一人,要求共同参加治理,这样就产生了立宪政体。更后,这些贤良渐趋**;他们侵占公共财物,据以自肥这里就滋生了尚富的渊源,而邦国的名位渐渐以财产为根据,由是兴起了寡头财阀政体。随后,寡头政体先变为僭政,跟着,僭政又变为平民民主政体1。追溯这一系列变迁的原因就全在为政者凭借名位,竞尚贪婪,于是减少了参与统治的团体和人数,增强了平民群众的势力,于是发生变乱,而最后建立了平民政体。现在,各邦的版图既日显扩展,其它类型的政体已经不易存在或重行树立2[君主政体也应该是不适宜的了]。

    [回到君主政体和贵族政体的比较研究,这里还得提出两个问题,其一:]即使承认君主政体为城邦最优良的政体,王室的子嗣应处于怎样的地位王位是否应该属于家族,一登王位,他的后嗣便应相继为王如果这些子嗣都是庸才,也

    1参看卷五章十二:寡头变为僭主政体;僭政变为平民政体;该章所述政体的变迁并无此节所述的一定程序。

    2结论说广土众民的各城邦只宜于平民政体,参看卷四。遗憾的是,世事的演变异乎亚氏这一论断:希腊的城邦平民政体在他没世后不久就次第消灭,地中海周围欧亚非三洲间被统治于马其顿亚历山大部属诸将的三分割剧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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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登上王位,就会有害于邦国1。对于这种情况,主张君主政体的人将起而辩护说:老王虽有传位于子嗣的法权,他可以不让庸儿继承。但很难保证王室真会这样行事;传贤而不私其子的善德是不易做到的,我就不敢对人类的本性提出过奢的要求。另一个疑难问题是君王的侍卫武力。是否登上王位的人身边就该有保护他的军队,凡遇到有谁抗命,他可用以压服这些不安稳的分子倘使没有这种武力,他怎能发号施令,进行统治即使这个处在至尊地位的君王,绝不怀抱私意,毫无法外行动,他的一切措施全都遵循法律,也得有一支侍卫武力,以保障他执行这些法律。就这类依法为政的君王而论,这个问题也许不难解决。他应该备有一定人数的卫队其人数要少于全邦民军而多于任何个人所蓄有的武力或若干人所共同cao纵的武力。在古代,人民拥立一位所谓“民选总裁”或僭主2时,给他组织的卫队就是这样的。当狄欧尼修向叙拉古人民要求设置卫队时,有一位议员就建议给与这样定数的武力。

    章十六[方才说过为政遵循法律、不以私意兴作的君王。

    ]

    1参看章十七如果王室子孙均属贤能,就应该世代继承王位。

    2原文“民选总裁或僭主”都在宾格,似乎两词同义,有些译本译成“作为僭主的民选总裁”。卷四章十述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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