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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节 (第1/3页)
政品种曾说民选总裁作君主政体之一,亦可作僭政之一。 民选总裁同僭主所异者:僭主都由政变或强权自立,不经民选,不遵成法,不定任期章十四。 199 281政治学 但对那些欢喜凭个人智虑多所作为的君王还得进行一番考察1。所谓“依法为政的君王” 2,如上面曾经说及,本身实际上不能算是政体的一式。 这种王室一般只是一个常任将军,在任何政体例如一个平民政体或一个贵族政体之中,都可以设置这样的军事领袖;在内务方面若干政体类型不同的城邦也曾设有权力特高[不逾法律范围]的个人职位:譬如在爱庇丹诺就有这一级的执政官3,又如在奥布斯,也有这样的职位,不过权力较小一些4。但所谓“全权君主”却是政体的一式,在这种政体中,君主用个人的智虑执行全邦一切公务。有些人认为在平等人民所组成的城邦中,以一人高高凌驾于全邦人民之上是不合乎自然的[也是不相宜的],按照这些见解,凡自然而平等的人,既然人人具有同等价值,应当分配给同等权利;所以,对平等的人给予不平等的或 1上章“人治王治还是法治”这个问题的讨论,辩析自至25止。 25行以下,假定了在应该尊重法治的情况下,如法律有所未周而需依仗人治时,提出了另一论旨:应由一人的智虑还是由若干人的智虑来裁决这些案件。亚氏的结论偏向于集团智虑,即君主政体不如贵族政体亦不如平民政体。本章亚氏又回转到“人治和王治还是法治” 的问题,共总结仍趋重于法治。 至下章亚氏表明绝对君主制全权君主 ,在某种社会中,仍有作用而可以存在。 “人治王治或法治”问题的讨论一直延续到第十七章而终止;这一章同时也答复了所提绝对君主制是否有利于城邦的问题,并回顾到第十三章末节所由导向君主政体讨论的伏笔。 2“依法为政的君王” ,或译“有限君王” ,或译“立宪君主”。 3卷五章一。 4爱庇丹诺和奥布斯都是寡头城邦参看吉耳伯特:希腊政制典实,卷二39。 236。奥布斯内务职权最高的官位为“执政” 同书卷二41。 1。 爱庇丹诺,参看卷五注;奥布斯见卷二注。 200 政治学381 者相反地,对不平等的人给予平等的名位,有如对体质不等的人们分配给同量的或对同等的给予不同量的衣食一样,这在大家想来总是有害恶劣的。依此见解所得的结论,名位便应该轮番,同等的人交互做统治者也做被统治者,这才合乎正义。可是,这样的结论就是主张以法律为治了;建立[轮番]制度就是法律。那么,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遵循这种法治的主张,这里还须辨明,即便有时国政仍须依仗某些人的智虑人治 ,这总得限止这些人们只能在应用法律上运用其智虑,让这种高级权力成为法律监护官1的权力。应该承认邦国必须设置若干职官,必须有人执政,但当大家都具有平等而同样的人格时,要是把全邦的权力寄托于任何一个个人,这总是不合乎正义的。 或者说,对若干事例,法律可能规定得并不周详,无法作断,但遇到这些事例,个人的智虑是否一定能够作出判断,也是未能肯定的。法律训练教导执法者根据法意解释并应用一切条例,对于法律所没有周详的地方,让他们遵从法 1“法律监护官”原为雅典政制中职官名称参看卷四等 ;这里亚氏应用原来字义说明执政人员只应遵守法律,不应君临于法律之上参看本卷章十一。 雅典法律监护官共七人,公民大会或议事会开会时坐主席之旁,如有提案或决议违反成法和政制的,监护官即席加以否定。 2本章行以上作为论辩的一方行文,主张法治而诽议全权君主;25行以下,作为亚氏本人的申说行文,所持的宗旨仍旧在法治方面。章末结句总称这些是反对王制的人们的论旨。 2 201 481政治学 律的原来精神,公正地加以处理和裁决1。 法律也允许人们根据积累的经验,修订或补充现行各种规章,以求日臻美备2。 谁说应该由法律遂行其统治,这就有如说,惟独神祇和理智3可以行使统治;至于谁说应该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忱4,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 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影响的神祇和理智的体现。 在这里技术的譬喻,前曾说及的5[例如医药]并不确切。 1普吕克斯vi12,记有雅典陪审员在投票决狱前的誓言说:“有法可据者当依法投票;法律所未详者,当本法意,尽我诚心,作合乎正义的投票。”雅典法意崇尚“高尚公平”。参看赫尔曼:希腊掌故卷一134;希克斯:希腊历史碑志125号211页 ,累斯博的埃勒苏城eresus碑文。亚氏此句及下文句造语和立论都根据这类政法誓言参看纽校卷一“诠疏” 273页,卷三,“文义注释”294页。 2这里所说法制进步也是以雅典情况为根据的。 伯利克里时代曾有法典增修的规定:每年由执政院中后辈六执政为“法典审议委员” thesthetai ,所拟修订意见或补充规章,提交公民大会。公民大会有所决议后,该法案交由法院中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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