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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节 (第2/3页)
特权,人民又从而争取了另些法权;王权经历代削弱,迄于今日,大多数王室[已成虚位,]只能主持一邦的传统祭仪而已2。 若干邦内虽说还有真王,也仅仅在出征国外时还保留着军事指挥的权力。 这里已叙述了四个种属的君主政体第一,史诗时代的古制,王位由人民所公推,而权能限于领军、主祭和裁断法案。第二,蛮族君王出于世袭,虽说凭成法进行统治,但具有**的权力。第三,所谓民选总裁,只能算是一种公推 1斯巴达两王每月在监察院的监察们前宣誓一次色诺芬:拉根尼共和国xv 7。不要求诸王先行宣誓而后断案为王权较高的征象。 2王权逐渐削弱的实例,见于本书者,有卷七行的谟洛修王室和26行的斯巴达王室。 193 671政治学 的僭主。 以及第四,斯巴达式的诸王,他们是世袭的统帅,终身握有军事指挥的权力1。 如上所述,君主政体这四式是各不相同的。 五 君主政体还有第五属[这和上述四属全不相同],是具有绝对权力的君主2,由他一人代表整个氏族或整个城市,全权统治全体人民的公务;这种形式犹如家长对于家庭的管理。家务管理原来可以说是家庭中的王政,反过来说,这种君主政体也就是一城邦或一民族或若干民族的家务管理3。 章十五在君主政体的这五个种属之中,我们只须从详研究两个种属末一式和拉根尼斯巴达式。其它三个种属的各王室大都处于这两种属之间,他们所持有的权力,总是比绝对王制“全权君主”为小而比斯巴达诸王为广。 [阐明了两端的种属,各个中间的种属便大体可知,]因此,我们这里的论题就可简略地提出这么两个要旨:第一论题[关于斯巴达式君主政体]是终身统帅的职权,无论是世袭或另 1说这一属有世袭和公推两种。本节总结上文,次序同前面不符。 2具有绝对权力的君主即下章所称“全权君主”。 纽曼注本卷所涉及的全权君主当指波斯王室。 3本章君主政体分类的依据为一是否依法成立,二具有统治全权或没有全权,三出自选举或由世袭,四终身或临时职位。这四项依据,亚氏未作主次之分,在所列君主政体五个种属中,这些依据参次互见。 “城邦”和“民族”的区别,参看卷五注。 194 政治学771 外规定有转换的方法1,对于城邦究属有利或无利适宜或不适宜。第二论题[关于全权君主]是全邦政务都由一人治理究属有利或无利适宜或不适宜。 第一论题实际上属于法制研究,不属于政制研究,因为任何政体中都可能设置常任的将军统帅职能。 [不只君主政体才专有这样的职能;]所以我们现在暂置不论2。另一种君主政体[全权君主]却真是一种政制,我们应该对此做一番理论研究,概括地考察一下同它有关的各个疑难。 我们的研究便以这样的设疑开始:由最好的一人或由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3主张君主政体较为有利的人说,法律只能订立一些通则;当国事演变的时候,法律不会发布适应各种事故的号令。任何技术,要是完全照成文的通则办事,当是愚昧的。在埃及,医师依成法处方,如果到第四日而不见疗效,他就可以改变药剂,只是他倘使在第四日以前急于改变成法,这要由他自己负责。从同样的理由 1说斯巴达王室或由“世袭”或由“选举”。这里,贝克尔校本、纽曼校注本从作“轮换” ,同“世袭”对举;苏斯密尔校本从作“选举”。 “轮换”包括选举或其它人事更替的方式,意义较选举或公推为广。 2以后也没有再论及此题。 3这里所提出的疑问“由最好的一人或由最好的法律统治” 相同于拉丁成语“aut rex aut lex“ 王治还是法治论题。中国旧有“人治还是法治”亦相似。这个论题先曾屡见于柏拉图的理想国和政治家篇,法律篇亦曾涉及。 柏拉图轻视呆板的法律而主张由哲王治理。 但他的“哲王” 在理想国473、d中是多数,他立论的重点在明哲智慧而不在王权;他的本旨是:尚法不如尚智,尚律不如尚学。亚里士多德本章的结论,不抹杀个人才智的有利作用而稍稍偏重法律参看注。 195 871政治学 来论证,很明显,完全按照成文法律统治的政体不会是最优良的政体。但,我们也得注意到一个统治者的心中仍然是存在着通则的。而且[个人的意旨虽说可以有益于城邦],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 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灵魂便谁都难免有感情。 这里,主张君主政体的人可以接着强调个人的作用;个人虽然不免有感情用事的毛病,然而一旦遭遇通则所不能解决的特殊事例时,还得让个人较好的理智进行较好的审裁。 那么,这就的确应该让最好的才德最高的人为立法施令的统治者了,但在这样的一人为治的城邦中,一切政务还得以整部法律为依归,只在法律所不能包括而失其权威的问题上才可让个人运用其理智。法律所未及的问题或法律虽有所涉及而并不周详的问题确实是有的。这时候,既需要运用理智,那么应该求之于最好的一人抑或求之于全体人民 依我们现行的制度,[凡遇有这样的情况,]人民就集合于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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