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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节 (第2/3页)
应用这种标准,上述那些缺憾就被消除了。统治机构的职务可以凭任期分为二类。一类是有定期的,同一人不能连续担任这种职务,或只能在过了某一时期后,再行担任这种职务。另一类却没有时限,例如公众法庭的审判员陪审员1和公民大会的会员。当然,人们可以争辩说,审判员和会员并未参加统治的职务,不能看作治权机构的官吏。但公众法庭和公民大会实际上是城邦最高权力2所寄托的地方,如果说参加这些机构的人并没有治权,这就不免可笑了;我们认为这种争辩,只在文字上寻找毛疵,是不足重视的:这里所欠少的只是审判员和会员两者还缺乏一个共通的名称。为了要求事理的明晰起见,我们姑且称两者为“无定期无定职的职司”。这样我们就可以把公民界说为“参加这些职司的人们”。 这个定义,对于一切称为公民的人们,最广涵而切当地说明了他们的政治地位。 [但,这里仍旧还有所疑难。 ]公民 1“审判员” ,取义于“正直” ,或译“法官” ;在公众法庭中,这些投票断案的审判员实相当于现在的“陪审员”。公众法庭担任审判者为“庭长”或“审判主席”。柏拉图:法律篇767a说,依严格解释,陪审员不是一位官吏,但在他当值那一天,参加投票断案时间内,他的确可算是一位统治人员。 2公民大会为城邦政府的最高权力,另见卷四、卷六。 140 政治学321 身分是一个什么类别的事物,这类事物具有品种不同的底层1其中之一为头等品种,又一为二等,依次而为其它各等;对这类事物公民考察其底层方面的关系,并不能找到共通底层,或者只能有微薄的共通底层。 [公民身分的不同底层就是不同的政体,]显然,各类政体不同于品种,其中有些为先于较优 ,另一些为后于较逊 2;凡错误或变态的政体必然后于逊于无错误的政体我们后面将说明所谓变态政体的实际意义3。相应于不同的政体底层 ,公民也就必然有别。这样,我们[上述的]公民定义,对于民主政体,最为合适;生活在其它政体中的公民虽然也可能同它相符,但不一定完全切合。举例来说,有些城邦不承认平民的政治地位,也没有正规的公民大会,这些城邦仅仅有特别召集的无定期的群众集会4;至于诉讼案件则由行政各部门人员分别处理。譬如在拉栖第蒙,监察院审理有关契约纠纷的案件他们把这些案件分配给各监察员各别处理5,长老院的长老们审理杀人案件,其它的职官又审理其它案件。 迦太基的司法情况也相类似,那里若干专职官员有权审理一 1“底层” :依鲍尼兹:索引、公民所寄托的底层实际上是指城邦的各种“政体”。 “底层”解释参看形上等节,“品种有别”。 2“先于”和“后于”的解释见形上卷五章十一。 3“变态政体”详见下文。 4斯特累波640页,记以弗所城ephesus吕雪马沽所订制度,有“不定期召集的公民大会”。 这类实例在希腊古籍中很少见到。 四百人执政期间,雅典的五千人公民大会也是不定期召集的,但非定制。 5斯巴达监察官有司法职权,普鲁塔克:拉根尼嘉言汇录中欧吕克拉底达eurycratidas也曾说及。 141 421政治学 切案件1。 但我们可以稍加修改,对这些政体仍然维持上述的公民定义。在非平民性质的政体中,担任议事立法和审判司法的人们,不是那些没有限期而非专任的职司,其职司都有定期而又专任,就是这些有定期的专职人员,全体或某些人员,赋有定期的议事和审判权力,他们所议所审的,则或为某些案件或为一切案件。 从上述这些分析,公民的普遍性质业已阐明,这里可以作成这样的结论:一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2的人,我们就可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二 城邦的一般含义就是为了要维持自给生活3而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集团。 章二但,依照常例,公民就是父母双方都是公民所生的儿子,单是父亲或母亲为公民,即其子不得称为公民;有时,这种条件还得追溯更远,推及二代、三代或更多世代的祖先4。 这诚然是一个通俗而简易的定义,可是有些人将提出这 1参看卷二章十一。 2统治机构有议事、司法和行政三类职司,参看卷四章十四3;此节和下章只列议事和审判职司,不及行政职司,可参看本卷章十一。 3参看卷一章二。 4下文章五父母双方都是公民,其子为“正宗公民”。 雅典公民条件对于公民身分或宽或严,随政治情况和人口增减而变更,见该章。又,雅典执政和祭司的资格曾规定必须三代两系都是雅典公民迪坦贝格:希腊碑志集第371号,又亚里士多德残篇三七四;参看赫尔曼:希腊掌故卷一118、149等节。 拜占庭城原例,公民资格必须父母都是公民,但在城邦财政困难时,曾允许仅出一系的男子,可缴付三十米那而入籍为公民亚氏伪书:经济学卷二2629。 142 政治学521 样的疑问:那上三代或上四代的祖辈怎样成为一个公民的呢 里昂底尼的高尔吉亚部分出于讽刺,部分也为了给自己解嘲1说,“石灰泥浆是由灰泥匠制造的,拉里萨公民是由公民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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