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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罗号事件经过-作者不详,一并谢过 (第2/3页)
州入城问题。不难看出,此观点有着明显的巴夏礼印记。 这天,咸丰六年九月初十,西历一八五六年十月八日,巴夏礼听得肯尼迪来报,亲自带人赶往现场。扣了人的粱国定战船,此刻停泊在永清门外,被抓的船员还在船上。巴夏礼登上船,他要求将所有被扣水手交还给他。根据道光二十三年《虎门条约》,英国船只上任何船员,不管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中国方面不得单方面逮捕。如果他们有犯法情事,须知会英领事,由后者进行调查,决定是否移送中国官府。 中国官员自然不会答应他的要求。他们不认为这是一艘英国船。而且水手中夹杂有朝廷通缉的江洋大盗,证据确凿,大清水师完全有权抓人。再者,此事已经报告上官。没有上官命令,绝不放人。 整个交涉,巴夏礼态度强硬,用词严厉,指控他们严重违背协议,必须立即放人。船上水兵对他的要求嗤之以鼻,针锋相对,威胁说,你的人胆敢强索,我们将不惜动武制止。争执中,一个水兵给了巴夏礼一巴掌。 回到领馆,巴夏礼立即致信两广总督叶名琛,要求放人,公开道歉,并且指明,一定要在有他在场的条件下,由粱国定本人亲自出面,当众将人送还亚罗号上。他同时还致信包令,通报情况。在这些信件以及随后的交涉中,巴夏礼从未提及自己遭打之辱。他在给朋友的私信中说,“我愿意将任何个人的东西排除在视野之外。” 叶名琛很快对照会作出反应。仅隔一天,十二日午时,他就派人来到英领馆,递上照复。叶表示,船上十二名水手,其中粱明太、粱建富二人,经受害人指认查明,确系海盗无误,另一人吴亚认则是重要证人,三人需继续审讯。其余九人随信送还。他还指出,亚罗号乃系咸丰四年,由中国人苏亚成在内地所造。现在的船东也是一位名叫方亚明的中国人,而不是英国人。显然这应当是一条中国船,大清兵勇上船缉捕要犯,不能说是违反条约。 这不行!巴夏礼拒绝领人。他坚持要求由粱国定本人当众释放全部水手,并且正式道歉。随后几天,他跟包令频繁交换信件,磋商对策。十四日,包令致信巴夏礼说,亚罗号在香港的注册执照,经查,两周前已经期满,此后没有再续。从法律上讲,亚罗号其实早就无权悬挂英国旗,也无权获得英国保护。 但是,包令继续说,中国人不知道执照已经过期。除了船主不是英国人这一点外,他们没有任何关于此船不受英国保护的证据。“发不发执照是属于本政府的问题,中国人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补充条约第九条,它要求对英国船上中国人的起诉必须通过本政府。” 于是巴夏礼再给叶名琛照会,仍然声称亚罗号有权受到英国保护,要求释放全部水手,尊重英旗,正式道歉,限四十八小时答复。若到期未得满意答复,即通知英海军司令官西马縻各厘爵士(AdmiralSirMichaelSeymour),扣留一艘大清官船,作为抵押。 一天以后,叶名琛复照,正式否认污辱国旗指控。当时中国虽无正式国旗,但历来军中都有帅旗,对于侮辱旗帜的严重性,并非没有认识。十五年来,广东水师查缉走私,经常上外国船检查,从未有过侮辱国旗之事发生。于情于理,叶名琛都相信粱国定水师官兵的汇报,不承认侮辱国旗的指控,也绝不会答允以巴夏礼所要求的方式交人,因为那会导致粱国定等一干水师官兵当众丢脸。 叶名琛在照会中说,亚罗号是中国人所造,并非外国船只,其英国执照,乃是用洋银一千圆从波碌行买来的。当兵勇到船上拿人之际,根本就不知道它有外国执照,也未见船上有英国旗。根据惯例,船只一旦靠岸下锚,都将国旗收起,要到起航时方才升旗。当时亚罗号并未起锚。其无旗号,已属明证,叫人从何扯落? 得此答复,巴夏礼随即通知英国海军展开行动。英军早就盯好了目标,立刻在海上捕捉了一艘满载货物的中国货船。然而,此船虽然打着大清旗号,却只不过是艘普通商船而已。再要找中国官船时,叶名琛已经命令所有水师船只,先行避开英国战舰。于是扣留官船的盘算落了空。然而包令并不沮丧。既然已开始诉诸武力,他就在考虑是否把行动扩大,将要求升级。十八日,他致信巴夏礼: “要不要趁此机会,提出入城问题?这样的话,我将出动整个舰队。我想我们已经找到了一个台阶,由此可以设法迈出一系列重要步骤。” 到了二十三日,包令、巴夏礼和英国海军商议停当,由巴夏礼发出最后通牒,限叶名琛二十四小时内,释放全部水手并正式道歉,否则即攻广州城。 到此关头,一向态度强硬的叶名琛,作出了对他来说极为重大的让步。当天他即回复,答允交还十二人中的十人,仅留下两名海盗。第二天,巴夏礼回照,坚持全部交还。叶名琛不愿为此事开战,当即派南海县丞许文深,亲带照会,将全部十二名水手送到英领馆。在照会中,叶明确表达了尊重条约的意思:此后若有罪犯藏匿英国船中,必定知照贵领事处理。但他也指出,所谓扯落国旗,并无其事,因此不能道歉。 这自然不能让巴夏礼满意。他拒绝接受。 此时的广州,其实只是一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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