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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1 (第2/8页)
点问题是最广泛的。物权法的制定时间是最长的(长达13年之久),修改次数是最多的(共8稿),审议次数也是规格最高次数最多的(共8次,国家最高权力机构表决通过)。人们活学活用物权法的途径不尽相同,而从物权法中感受热点亮点问题,就能够轻松愉快地、事半功倍做一个合格的物权关系人。物权法3万多字是铁色的冷面的,而其释放的能量是金色的热烈的。每个关心物权法的人,关心他人胜过关心自己,摆脱利己主义的束缚往往能够更好的实现物权。 讨论热点亮点问题并不是目的,目的在于透过这一从众现象看本质,以便于掌握物权法的精髓进行重点学习,从而收到更好的效果。从小处说,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物权,使得各种物权关系人各得其所;从大处说,是为了建立和整顿社会主义物权新秩序,避免物权灾难的发生,使得大家过着安定详和的幸福生活。 大家都希望物权法能够代表个人的意志与愿望,巴望着物权法更爽快更圆满一些,似乎每个人都能够制造热点事件。透过这些热点事件,有对物权法促进的,有对物权法促退的,前者促成物权法的热点亮点或者优点问题,后者促成物权法的焦点难点甚至缺点问题。官方于立法时坚持坚定正确方向,巧妙运用当代物权法原理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对于整个物权社会益处多多。 物权法的热点亮点问题,体现在立法规划、起草、讨论、通过和普法、学法、用法、执法、修法的各个环节中,分为外围的与内在的两大组成部分。就数量或者条文上讲,内在的热点亮点问题当然占据绝对多数。就质量或者社会大事件上讲,热点亮点问题最受刺激。 本专题是“物权法热点亮点面面观”,理应就物权法内容谈物权法的好处与可圈可点之处。不过且慢,最感动世界的热点问题不是物权法本身,而是物权法是怎样诞生的——它的出生证是怎么得来的。通过分析研究,两个最大的热点问题是以下这些,因为决定物权法去留的命运和未来是否进一步壮大的命运。其对社会影响很大,这些重大的热点问题深沉镌刻在人们的脑海里,让人回味无穷。 二、两个最大热点问题简析 第一最大热点:【梁郑之争】物财立法之争。 1、“梁郑之争”之由来 (1)物财立法之争内幕 物财立法之争,是指物权立法与财产权立法之争。这是法理学界于物权法通过之前客观存在的相斥性立法主张,是在《物权法草案》形成之后学术界提出激烈的反对性意见。由于官方和起草物权法的一派专家的坚持,上述反对意见并未接受,因此这类问题不属于最大的焦点难点问题,属于最大的热点亮点问题。 “梁郑之争”前后不过6年时间,整个事件并没有公开化,一些鲜为人知的内幕外界知之甚少,掀起的浪潮并没有“巩杨之争”那么炽热。然而,“是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法”的严重分歧,当时是关系到物权法生死存亡的一件超级大事,现在仍然有一些热点问题需要处理。回忆起当年那种激烈争辩的热烈场景,许多人依然心有余悸。不过两位著名民法学家关于制定物权法或者制定财产法之争,只是关于立法之立场、观点、方法和法理技术上的争端,不是关于政治观点之争,也不是面向全社会的大规模争端,故知道此类争端鲜有人知。 本文不吝笔墨揭秘内幕,目的不是为了褒扬谁或者贬抑谁,只是想与大家探讨物权法和财产法的基本概念、立法规划等方面的要害问题。也让这些精彩的故事公布于众,让大家一块儿分享快意江湖。 本题目把“物财立法之争”概括为“梁郑之争”,是关于物权立法与财产权立法之争的两派代表人物是梁慧星和郑成思,一个极力坚持制定物权法,一个坚持制定财产法。结果是梁慧星胜出、郑成思负出,而笔者却认为这两名民法学家和参与过多部民法起草的功勋学者各有各的道理。 现在看来,如果当时制定的是独立的“物权法典”,同时把财产法制定出来且并入未来的“民法典”中,结果会是“一举两得”、“一石二鸟”。可惜这两位专家都没有提出这样两全其美的建议,以至于现在的《物权法》只是个“半边法”,而制定财产法至今还没有影子。更加令人痛心疾首的是,这个著作等身的名誉教授郑成思先生,于2006年9月10日22时10分在北京去世,终年62岁。郑先生英年早逝,是中国法学界的一大损失。(相关信息详见360百科《郑成思》) 郑教授是在《物权法》行将通过的5个月之前去世的,他倡导的“财产法”未遂其愿,这是他终身的遗憾;他没有等到《物权法》颁布实施的那一天,这同样是他一生中的一大遗憾。笔者于猴年清明节之前撰写发表此文,里面多少含有纪念郑成思教授的成分在内。 (2)两类民法之对比 物权法与财产法,一个是阳春白雪,一个是下里巴人,两种民法各有千秋,如果两种法律都能够制定,当然是最好的选择与归属。我们不妨从《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中得到佐证与答案。 《德国民法典》之物权法编原443条,现存552条,散布在其他编章也有数百条。与第二编债务关系法分门别类后竞放异彩,使得两类法律关系清晰可见并方便各自适应不同的法律环境,对于理顺债权债务关系起到了很大的助推作用。从普通物权法到担保物权法,从所有权到用益权,从不动产到动产,从物上用益权到权利用益权、财产用益权,从自由物权到限制物权,从自物权到他物权,从占有、先占、取得、转让与时效限制,成套成套地把物权关系人权利义务摆出来,一般财产法不能解决的问题在这里都迎刃而解。不动产是物权法的重中之重,是相对稳定的财产关系,与一般财产法的取得、交易有很大的不同,权利结构与限制方法也不同,弥补了一般财产法的许多空白点。 总之,物权法是高雅的和相对定型的一级民法,一旦制定下来可以管用几百年之久;一般财产法是通俗和相对活泼的二级民法,一旦制定下来会根据形势的发展进行不定期地修正。这从《德国民法典》物权法很少修改和《法国民法典》财产法多次反复修改的例子中得到证明。 《法国民法典》初始条文2283条,后来陆续增补了数百条,财产法零散分布在各个卷、编、章中,其中一小部分夹杂着物权法的内容。从财产权到债权,从所有权到用益权,从不动产到动产,从普通物权到担保物权,从普通权到优先权,从个体财产到共有财产、法人财产,从婚姻、家庭到亲权、继承权,从借贷、买卖、寄托、委托、射幸、保证、担保物权的实现到时效期间等,比物权法细化了许多。 该财产法有两大特点:一是多次提及确认和保护国家公共财产,这在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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