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5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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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5 (第4/6页)

府与地方国企的关系,是若即若离的纽带关系、相互依赖的信托物权关系。地方政府代表国家投资地方国企,属于一级二类国有资产信托所有权人,按照宪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物权法的规定享受投资者权益,依法行使国有土地的信托所有权,主要集中于土地的处分权与收益权上,对于地方企业具有制约能力。

    地方国企代表地方政府行使生产经营权,成为地方政府长期稳定的税收来源,为地方经济的长足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且,地方国企属于二级二类国有资产信托所有权人,按照宪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物权法、公司法的规定享受经营者权益,依法行使国有土地的信托使用权,主要集中于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上,对于地方政府具有被制约关系。

    就是说,地方政府与地方国企对于该地方国企占有的建设用地享有共同的支配权,前者的支配权略大于后者的支配权,但后者还有直接的土地使用权。地方政府对地方国企进行政策性关闭、破产时,标志着两者之间的信托物权关系发生了变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就要把妥善安置下岗、失业、退休职工当作首要任务来完成。

    地方国企于存续期间或多或少地为地方政府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其中的老职工们在经济建设中、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最大限度地履行了义务,理应享受相应的权利。如关闭、破产或者改制的企业拖欠了职工的工资、奖金、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住房补贴费等无力清偿,就应当由地方政府兜底负责。

    地方政府无偿取得地方国企大量价值不菲的建设用地,已经取得极大的利益,必须对于下岗、失业、退休职工,履行一定的义务,承担一定的责任。物权法的“共有”责任、侵权责任法的连带责任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信托责任,以及相关政策上的专门责任,都与地方政府这个“大掌柜”密切相关。

    以广州市为例,该市是全国最早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地方政府从地方国企中攫取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不动产购置税等税收高达10000亿元以上。其中绝大部分土地出让金是从关闭、破产的地方国企无偿得来的。但是,据国资委一位同志讲,该市历年来长期拖欠地方国企老职工们住房补贴高达上千亿元。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对于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不到位所致,故有很多当年的下岗、失业职工现在成了退休职工,同样没有得到妥善安置。

    国家规定的住房货币分配制度是从1998年开始的,正巧国企改制运动、职工下岗运动、地方政府大肆向关闭破产的地方国企无偿圈地运动也是从1998年开始的,这样的巧合特别令人寻味。

    在这整整18年中,新的两极分化现象普遍性地产生了:

    一方面,机关团体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制度如火如荼地进行着,而且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经过了多次调整,如今已经翻了6至7番。凡是土地财政富足的地方政府,绝对保证本系统的职工能够保证及时、足额地得到满意的住房补贴,决不拖欠1分钱。地方政府有条件的铆足劲上,没有条件的创造条件上,宁可借一屁股的债也要为本部门的职工及时、足额地得到满意的住房补贴,尽情地享受住房权、住房保障权。

    机关团体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制度为什么能够那么顺利地成功呢?这么一大笔钱是从哪里来的呢?无外乎这几个途径(也有分配不公现象发生):

    一是地方政府卖地的财政收入,这是最主要的来源之一。包括无偿取得并出卖地方国企土地的收入在内,利用这笔巨额利润设立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建设基金,住房建设基金中的25%用于维护公共房屋,75%用于对机关职工发放住房补贴费。很多地方政府打着解决市民住房困难的幌子,盖了很多保障房(政府解困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地方政府取得收益后,住房建设基金的蛋糕就越做越大,住房补贴费多得根本发不完。

    二是出卖和出租政府即房管局原有的旧房屋收入,这在早期是最主要的来源之一,但后来被地方政府卖地的财政收入所取代。以房养房,以房生房,利用此类住房建设基金的收入之一部分来为机关职工发放住房补贴费,这是顺理成章的。当地方政府将(市政)房管局管辖的房屋卖给市民私人之后,用于维护旧房屋的住房建设基金中的25%就省下来了,这一笔钱挪用到该机关事业单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费皆大欢喜,当事人也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由于市级房管局原有的旧房屋支配的数量多、价格高,能够满足早期市级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费的供应。由于县(不包括区)级房管局原有的旧房屋支配的数量少、价格低,不能够满足早期县(不包括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费的供应。这也是机关事业单位分配不公现象之一。

    三是地方政府出售新建保障房的收入,这一部分直接用于发放住房补贴的较少,用于住房实物分配的较多。地方政府再怎么贫穷,再怎么负债累累,也会从财政收入中拨款新建保障房,然后出售给“住房困难户”。因为涉及到什么“公共利益”,政府给自己减免税收,所以尽管出售的新房屋价格低廉,仍然可达100%以上的利润。如某市建设的政府保障房,每平方米造价不足4000元,而出售给贫困户的价格在8000元以上的单价。

    另一方面,地方国企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制度则是另外一个世界,近十几年来只是在少数单位或者个别个人中实行,全国有数千万职工权利人至今不能取得住房补贴,即使是按照1998年的初级标准来领取住房补贴,企业都不干,政府更不干,地方法院也装蒜。最受边缘化排斥的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有的连债务人也找不到了,有的找到了债务人也不中,就这样年复一年地苦撑苦熬苦盼着,望穿秋水、望穿天涯路并即使望穿青春与生命,也不知道何时是个尽头。

    地方政府以地方政策作保证,地方国企可以参照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标准实行,而企业与政府之间相互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的结果,使得大好的政策法令如镜花水月、海市蜃楼,广大职工权利人十几年来一直得不到1分钱的住房补贴,住房权、住房保障权遭受严重破坏情势令人发指、痛心疾首。

    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明摆在那里的,地方政府与地方企业的法律责任也是明摆在面前的,怎么想抵赖都是抵赖不过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绝对真理,这连文盲都懂得的道理,怎么连那些高级官员、高级经理人、高级知识分子都不懂了呢?

    (4)看看这是怎么样的咄咄怪事

    对于意定的债权尚且需要法律保护,那么对于法定的债权则更加需要法律保护。不能认为债务人头大、尾巴大就万事大吉了。他们抵赖了18年,到底还要抵赖到什么时候?

    关于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制度,这只不过是简单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吗?这只不过是几个钱的小事吗?大错特错!这是中央下达的政治任务,每级国企和每级政府都责无旁贷!那个经济账好算,而政治账、法律账、社会账、物权账、人情账、人权账怎么个算法呢?

    在南方某个大都市里,一间巨大型地方集团公司,拥有资产3500亿元,是全市最大最强的地方国有企业,占全省地方国企资产总额的1/17。明明知道企业内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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