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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人生之初戀 (第1/2页)
遙寄當時父母之所望,余自歸渝後,始與向小姐所見,且非余所喜之類型也。其第一日,先是兩家之由來,余以為或可訂婚,而明年遂可成親。小姐初來時,渐心不安,而我真無喜歡之意。次日,因是余知向小姐曾有戀愛之事,其貞潔或可已毀,余心有怒。即念小姐家境之貧寒,遂與購物等等,耗資臨近兩千元,而晚則刪微信及聯繫方式,意從此不見,然夜父母來電曰不可,則緩緩相合,而兩者心有芥蒂,稍可以和也。即次日來,稍釋其怨,余做戲可謂下賤也。明知我不戀人家,卻作戀愛之態也。近而於之戀愛,或可與其婚姻,然後余因視其為戀人,苦苦相勸不可事其主播,奈何奈何,由此而絕也。思當時及分手十餘日所成之故事,實有疑惑且自為悲歡之情也。然自所謂分手,確有幾日之消沉,甚有意而騷擾之,忽一朝而思清,便然放下矣。及書之於此,乃思慮此半月之故事,或可如此而視?或何能為改?或何以更正其思?而後人生婚戀之事,遂正常也。 今世社會風氣之流變,固非從前之習氣,相親一面後便可論婚姻之事,遂可以伴終生也。然今社會之風氣,誠可為下賤也。男女無守其德,先果而後因,縱與之而婚,亦多生其波折也。考今人之婚姻事者,如其三,以家世及人品或其職業而取之,以相貌及處世而取之,以自賤而苦而取之,此三者大多為今人之所婚嫁者也。又與戀愛者,有其三,以雙方之有意者,以單方之相思而取意者,以不得不所相容者,蓋今之世,論婚嫁及戀愛者,猶女子最為下賤也。此今網絡之流思,亦余行世之判斷,猶男子之賤者,異嘗有也。然無女子之無德也。其所女子者,無社會之認識,行事之艱難,雖固有一時之貌,其男子之構賤,所之而追捧,而心之欣,既無所長慮,又不嘗為學,幾之所見者,無非其衣飾,貪圖一朝之享樂,終無其見也。余所相戀者,猶如此也。無所思其長遠,行邪道而取其財,既無學歷,又嘗不學,苦社會之艱難,而圖閒逸之財也。殊不知,其財各有其運,為人之有定格也。行若不正,得其偏財,縱得一時之快,其後必大悔也。 余自與交往時,略有所知主播行事之低賤,無從料得所相戀之女子,正職主播者也。蓋女主播者,以色而取財也。此猶妓女也。妓女者,雖職為之賤,人財兩清終不所相欠者也。然主播者,以媚色而事之於男,雖明之而無所禁,亦或成一時之正職,然時之所久,勢必生變也。以環境之流變,勢必生害也。子墨子言曰:“布縞染之於色,猶人也。”此亦千古之至理也。又或能持心而不變者,亦有也。然或幾人乎?縱已脫離其地,然今社會之歧視,恐終生而難覓得一良人也。固女子之自愛,猶今世為之難也。為人當有自愛,明知其山有虎不可行,然偏偏而行,君子不立危墻之下而偏立,此為人之下賤者,莫過於此也。 余自十月三日始見其人,父母因事成,乃封信也。余雖有心有惑,亦從也。蓋余廿五年來,屢為父母所憂愁,故慾想成此事,令可漸緩其愁也。然余初見之時,便已覺非良家女也。雖容貌之皎皎,然稍有風塵之氣也。又與余之相戀時,時有嬌媚之態,其或通訊,亦如媚男之機,此皆非良家之女所能事也。然余初次戀愛,明知此人大有問題,或我能糾其思,辯其想,引之而入正途。然余家庭貧賤,又不能以養之,雖我言出錢一萬,可離職暫為休息,尋他職而事之。然女之構賤,而出我之所料也。明明以苦言而規勸之,余可謂喪尊嚴於無地也。縱分手後,亦規勸之,列二十條之建議,希冀能聽我之一言,然無傷而為之所不能改,事未所見,而亦慾其禍所不能成,自以為可持心所不能變,實不知人欲之不足,因思想變,而漸漸所墮落也。今人猶對女主播之輕視者,非乃其職也。乃人也。人之所能影響其職業者,猶職業所能影響其人也。今女子所事主播者,猶良家女所入青樓也。雖銀屏之上而使人能見者,然私下之相處,亦多生事也。余思來想去,決心相斷也。此段經歷,實為我當前之所難忘其事也。 及與此女之交往,余父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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