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_第36节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第36节 (第2/3页)

的子弟却因劳作和锻炼而志气日强,体力日壮,一到有机可乘,就会奋起而实行变革了4。在极端平民

    1这里的誓言类似敌国公民相仇的誓言。卷四章十一2732所说寡头派经过同平民群众血战而树立的政权,或章十五17所说由流亡归来重新夺得政权的寡头派可能有类此的宣誓。

    2这个论题已经见于卷四章十一1319。下文再见于卷八章一1133等若干章节。

    3参看卷四17。

    4参看柏拉图:理想国卷八556d。

    319

    203政治学

    政体中,处处高举着平民的旗帜,而那里所行使的政策实际上恰正违反了平民的真正利益。这种偏差的由来在于误解了自由的真正意义。

    大家认为平民政体具有两个特别的观念:其一为“主权属于多数”

    ,另一为“个人自由”

    1。平民主义者先假定了正义公道在于“平等”

    ;进而又认为平等就是至高无上的民意;最后则说“自由和平等”就是“人人各行其意愿”。

    在这种极端形式的平民政体中,各自放纵于随心所欲的生活,结果正如欧里庇特2所谓“人人都各如其妄想”

    [而实际上成为一个混乱的城邦]。

    这种自由观念是卑劣的。

    公民们都应遵守一邦所定的生活规则,让各人的行为有所约束,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3。

    这里,我已概括地说明了政体的变革及其毁灭的诸原因以及保全和持久的诸方法。

    章十但关于君主政体一长制度

    4的毁灭原因及其保全方法还须继续讨论。一般说来,以前业经讲过的,通涉于诸

    1纽曼注:这两个观念是有所抵触的,“多数的权威”常限制“个人的自由”。

    2参看挪克编:欧里庇特剧本残篇883。

    3以法律为邦国的“拯救”

    ,参看修辞卷一章四19;这种说法最先见于柏拉图:法律篇715d,以及埃斯契尼在公元前330年反对授勋于德谟叙尼的讲演:反克蒂雪封aeses,。

    tes。6等篇中。亚氏限“自由”于法律所许可的范围以内,近代政论家如孟德斯鸠ontesquieu

    、霍布斯hobes等都承袭了他的这个思想。

    4“君主政体”的原来意义为“一人之治”

    ,为包括“王制”和“僭主政体”的比较广义的名词。亚氏有时用这个词来指称“王制”。

    320

    政治学303

    政体1的原因和通用的方法,也同样适合于君主政体和僭主政体2。

    君主政体具有贵族政体的性质,而僭政则为寡头和平民两政体的极端形式的复合;所以这比任何其它统治制度都更加有害于它的人民。僭主政体由两种恶劣的体系合成,也就兼备了那两者的偏差和过失。一长制的两类型根本就各不相同而且简直是相反的。君主政体的发生起源于君王或其家族的优异的才德和卓绝的功勋,因而树立了他们特殊的地位;建制的用意在于帮助国内较高尚的阶级能够同平民群众相抗衡;诸王都出身于较高尚的阶级。反之,僭主出身于平民群众,僭主初兴时,都装扮成为他们的保护人,领导他们对付贵要阶级任何不公道的损害。历史显示了这一事实;我们可以这样说:大多数的僭主都以“群众领袖”

    德谟咯葛的身分起家发迹,凭借他们攻击著名人物的本领以博得平民的信任。但,在各城邦人口繁庶以后,许多僭主的来历虽然确实

    1本章称上述平民、寡头、贵族和共和四个类型为“诸政体”

    ;君主政体和僭主政体两类型则不在“诸政体”之内。君主统治以个人意志为依据,大不同于其它四类型的以宪法为本,严格说来,立宪西类型的确可称为“政体”

    ,君主式两类型实在不能称为政体。

    “政体”

    这个名词的这种用法与卷三的政体分类有异:该卷章十,君主政体和僭主政体和其它四类型都列为“公务团体”而认为公务团体即政体26

    ;章十四更确言君主政体为诸政体中正宗类型之一36。

    2卷四章十曾经说僭主政体内容不多,而且这在该章已有所讨论;这里篇幅特长的两章却又专论君主政体,尤着重于僭政。

    纽校4413页注释,说亚氏一心想纠正希腊各僭邦的偏向,切望马其顿王室勿蹈各国列代的复辙,所以特别写了这一章。

    亚氏当初讲演或行文时,似乎未必具此深心,只是作为学术研究,尽其所知以作分析而阐明其利弊;次序所以不尽相符,是由于文章非一时着笔、一气呵成的缘故。

    321

    403政治学

    是这样,另些古代僭主却还有不同的途径。其中,有些本来是王室而野心特大,不以传统的职权为满足,因此建立了较为**的统治。另些是起先曾经被推选为最高机构的执政人员,而在古代,第缪俄古“民政官们和色乌里亚”监督“们1这类官职习于久任连任

    ,就不难有机会窃据而为僭主。又另些则在寡头政体中,利用了那里主政机构并非多数人合议而由一人专管的地位。所有这些情况都授予野心家以可乘之机,作为君王或执掌着某些其它要职,他就具备了尽够进行僭窃的权力。阿尔咯斯的斐登以及其它若干人就起初为王而终于做了僭主。另些如爱奥尼亚诸僭主和[阿格利根坦的]法拉利斯就利用其它一些要职为踏脚石2。

    巴那伊修在里昂底尼,居伯塞卢在科林斯,庇雪斯特拉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