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第21节 (第1/3页)
管仍旧应当分配给优于笛艺的那个人。【】对于有些技艺,我们也许应当考察出身门望或与之有关的财富,是否有益于该项技艺;这里,就笛艺这一事业说,两者实际上无助于吹奏。 又,依照这种[尚优]原则,[任何优点都须获得优给,]各优点相互间就应当有共通的计量。假如人体的某量例如高度为优于1[财富或出身的某量],则人体的任何量度都应该可以同财富或出身的各量相较量。于是,说甲这个人的身体高度超过了乙那个人的品性德行,或就一般而论,人性的德量也许常常超过人体的高度,这种说法就使一切事物都 1依李奇微ridgeway校订,删去“优于” ,原句可译为“假如人体的某一高度可同财富或出身相较量,则人体的任何高度都可同这类事物相较量”。 另一些校勘家改为“假如人体的某量为可以互相比较的事物”。 纽曼不作删改而另增一字,“假如人体的某量,作为一善物而优于财富或出身”。 181 461政治学 可以互相计量,说若干数量的这类事物优于若干数量的那类事物,跟着也就可以说某一数量的这类事物一定等于某一数量的那类事物。然而,这是不可能的[不同素质的事物不能互相较量]1。那么,在政治事务上,同在其它学艺上一样,凭任何优点或凭各种优点为要求和分配职司权力 的依据,实际上是不合理的。有些人捷足,另些人滞缓;这不能据为增减政治权利的理由2。捷足这一优点应当在运动比赛中领取他的奖赏。政治权利的分配必须以人们对于构成城邦各要素的贡献的大小为依据3。所以,只有人们的具有门望优良血统 、自由身分或财富,才可作为要求官职和荣誉名位的理由。受任官职的人必须是自由人和纳税人捐输者 ;完全由奴隶来组织一个城邦当然决不成事,完全由穷汉来组织也好不了多少。但我们还必须指出,除了财富和自由之外,正义的品德和军人的习性勇毅也是不可缺少的要素;人们倘使要共处于一个城邦之中,就应该各各具有这些要素。前两个要素为城邦所由存在的条件,后两个要素则为城邦所由企求并获致优良生活的条件。 1参看尼伦卷五章八。 2参看柏拉图:法律篇696b、74b。大马士革人尼古拉nilaus da-scus :残篇138缪勒编希腊历史残篇卷三 ,记有野蛮民族公举其地奔跑最速者为王的事例。 希罗多德记埃塞俄比亚人公推最高大而体力最强的人为国王。 雅典那俄56则说埃塞俄比亚以最美俊者为国王,貌美为王的事例亦见于尼古拉残篇142。 3参考卷四章十二。 182 政治学561 章十三如果城邦需要大家贡献的只以有助于城邦的存在为限,则上述各要素,或至少其中的某些要素,就确实可认为是分配职司和荣誉的正当依据;但照我们前面所述及的1,城邦还应该计及优良的生活而要求大家都具有文化和善德,那么这两者才应该是最正当的依据。在另一方面,依我们的立论,人们凡是有一项、而且只有一项与人相等者就不该[像平民派那样]要求享有各项事物的同等权利,凡是只有一项为较优者也不应该[像寡头派那样]要求对各项事物都享有较优的权利我们确认遵循这类原则而创制立法的一切政体都是变态政体。我们曾经指明,各人根据各自的某种贡献,而在政治上各自有所要求,虽在某一方面的意义上可说是合乎正义,却谁都不是绝对全面地合乎正义。 甲富人的依据是他们有较大的土地,而土地是有关城邦的共同利益的;又,他们由于富有恒产,也比较能够信守契约2。 乙自由氏族和贵族的依据[都为门望]是相接近的。 出身门望较高的,作为一个公民,比出身卑微的,地位也较高;尊贵的氏族血统在一邦内总是比较受尊敬的。又,优种递传优种;世泽之家的后裔常常见到有良好的品德。 丙相似地,品德当然也应该是要求政治权利的正当依据;我们认为正义正好是社会性的品德3[最有益于城邦团体],凡能坚持正义 1本卷章九。 2修昔底德vi39,记叙拉古雅典那哥拉斯athenagoras的话说,财物保管应该信托富人。 3卷一。又,尼伦卷五章三。 183 61政治学 的人,常是兼备众德的1。 丁但[在财富、出身或品德这些个别的依据外]多数群众也有他们要求政治权利的依据:就集体说,他们就比少数寡头较强、较富而又较好。 假如这些具有品德、财富、门望而可以提出政治要求的人们组成某一公务集团而聚居于一城之中,这个城邦将由谁来统治这是一个争执不已的问题,可否有所协议在我们前面已经叙述的各类政制中2,并未见到争执不已的情况。 那些城邦因执掌主治机构的人们各不相同而性质各别:其一是以最高治权寄托于富户[寡头政体];另一寄托于才德[贵族政体];余者类此,各有偏依。 但这里所提出的问题与此有异,这里发生了性质各别的人们同时要求治权的争执。例如,有德之士,如果为数甚少,却提出了他们的要求。我们该怎样答复他们的要求鉴于他们人数太少,可否向他们质询:你们这么一些人能够处理全邦的要务么你们的人数足以构成一个城邦么还有一种疑难不仅可向有德之士质询,也应该问及其它一切提出政治要求的人们。以财富较多或门望出身较高为理由而要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