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_第19节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

   第19节 (第3/3页)

迦太基人和埃特罗里亚人的联合舰队驱逐替里尼海中科西嘉orsica岛上的腓尼基殖民,足证两邦曾经订有“军事同盟”。

    168

    政治学151

    邦并没有共同设立的商务官员,总理两邦的贸易;反之,两邦仍旧各设自己的职司,管理本邦的业务。两方的条约只限于防止并处分自己的人员[在进行贸易时]发生有害于对方人员的行为,两方对于对方人员的道德品质都不用cao心,条约中也无须保证所有参加贸易业务的人们全都不发生有违正义非法或其它恶劣行为。可是,凡订有良法而有志于实行善政的城邦就得cao心全邦人民生活中的一切善德和恶行。

    所以,要不是徒有虚名,而真正无愧为一“城邦”者,必须以促进善德为目的。不然的话,一个政治团体就无异于一个军事同盟,其间惟一的差别就只在空间上,一个“城邦”内的居民住在同一空间,而另一个“同盟”内的人民则住在互相隔离的两个地区。又,如果不是这样,法律也无异于一些临时的合同或引用智者诡辩派吕哥茀隆的话语,法律只是“人们互不侵害对方权利的[临时]保证”而已,而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1。

    一个城邦的目的是在促进善德,这样的宗旨不难给它作证。这是很明显的;要是梅加拉和科林斯两邦市竟然围以一道垣墙,这两邦却还不是一邦。假令两邦市的居民更相互通婚,虽然通婚为同邦以内社会生活的征象之一,但仍然不能说它们已合为一邦。即使它们已作成下列安排,仍

    1参看卷一章二和本卷章六30。

    此节阐明人类合群而组织团体的目的挨次为军事、经济、政治三级注

    ;平民民主派所持“自由身分”和寡头派所持“财富”仅仅各自符合于第一第二级目的,不符合人类的高级宗旨。

    169

    251政治学

    然不能说它们已经成为一邦:人们相离虽远而犹能相及,于是订立了在物品交换方面彼此保护、互不损害的规约,作为共同信守的典章。我们可以设想参加这种交换行为的人们,一个是木匠,另一是农民,又一是鞋匠,以及其它一些物品的生产者,人数很多;我们也尽可设想这里的人数竟然多到一万人。可是,假如这些人的结合仅以物品交换以至防卫同盟为止,那么他们的结合仍未能达到一个城邦[政治]组织的阶段1。为什么呢这不是说,作为同一团体,其中所包含的分子尚缺少延续性2。

    在上述的结合中,人们尽可集合到密切相接的一个会场;但他们要是各各保有自己的家庭,好像独治一个城邦那样管理家务,他们所由集合的作用只限于共同防卫某种临时发生的侵害而已。简单说来,即在集合完了以后又像未集合以前一样人人各自进行原来的生活;那么,任何精审的思想家就不会说这种结合是一个城邦政治体系。

    所以,很明显,一个城邦不只是在同一地区的居留团体,也不只是便利交换并防止互相损害的群众[经济和军事]团体。这些确实是城邦所由存在的必要条件;然而所有这些条

    1至此,亚氏应用“尽其可能”

    的作证法,给城邦组织的道德目的作证:说明一

    延续性人民同在一个地区,可以互相接触;二

    因通婚而血统混合;三

    因经济往来而日常生活安排在同一防御体系以内;既挨次叙述了非道德目的的这三种可能的结合形式而指证它们都不得成为城邦政治组织,这就反证了原先的道德主题。

    2包含在各分子间的“延续性”为事物“合一”的条件,参看形上卷五116。

    170

    政治学351

    件还不足以构成一个城邦。城邦是若干生活良好的家庭或部族为了追求自足而且至善的生活,才行结合而构成的。

    可是,要不是人民共居一处并相互通婚,这样完善的结合就不可能达到。所以各城邦**同的“社会生活”婚姻关系、氏族祠坛、宗教仪式、社会文化活动等是常常可以见到的现象。这些事业都可以促进人间的友谊,而友谊仅仅是社会生活情调的表征。至于一个城邦的作用及其终极目的却是“优良生活”

    ,而社会生活中的这些活动却只是达到这种目的的一些手段而已。

    城邦为若干家庭和[若干家庭所集成的]村坊的结合,由此结合,全城邦可以得到自足而至善的生活,这些就是我们所谓人类真正的美满幸福1。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政治团体的存在并不由于社会生活,而是为了美善的行为。

    [我们就应依照这个结论建立“正义”的观念。

    ]所以,谁对这种团体所贡献的[美善的行为]最多,[按正义即公平的精神,]他既比和他同等为自由人血统身分或门第更为尊贵的人们,或比饶于财富的人们,具有较为优越的政治品德,就应该在这个城邦中享受到较大的一份。由此可知,对于政体问题有纷歧意见的两方[平民派和寡头派]所持的“正义”观念都是偏见2。

    1参看卷一;尼伦卷一。

    2本章关于“正义”和“法律”两词的解释,参看注。

    171

    451政治学

    章十关于城邦的最高治权应该寄托于什么怎样的人们

    ,这也是一个疑难:寄托于“群众”

    1或“富户”或“高尚人士”或“全邦最好的一人”或“僭主”。

    [在这五者之中,]选取任何一项,都会发生不相宜的后果:那些后果怎么会不随之而来呢倘使穷人占据最高治权,就会凭其多数

    ...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