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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节 (第2/3页)
以贪婪为诫,使高尚的人士都能知足,而卑下的众庶虽不免于非分之求,但既无能为力,也就不得不放弃妄想;至于他们分内应得的事物当然应该给予公正的分配,勿使发生怨望。 又,法勒亚对均产所创立的制度本来是不完善的;他所均的仅以地产为限,但人间的资财还有奴隶、牛羊和金钱,以及其它种种所谓动产,人们尽可在这些方面致于富饶。所有这些财物必须一律加以平均分配,或一律给它们规定最高的限额,或全都一任各家自由聚散。显然,法勒亚当初只为小城市立法,他的制度只适用于为数较少的公民团体:在他的那个社会中,工匠都是公共奴隶,在他的公民团体以内完全没有工匠1。但是,如果一个城邦规定工艺一任奴隶去做,这只能限于公共工程这一类事业,在爱庇丹诺曾经有过这种法 1在工艺未发达的小城邦,工匠人数少,金钱等动产不占重要地位,所以法勒亚只注意到农业和田产的平均分配。 2希腊各城邦常常以公共奴隶和战俘从事公共建筑及矿冶等,例如:色诺芬:雅典的收入do veosthenes und seine zeit,卷一11、1等节。旭曼以为非是希腊掌故,gr。 alterth。 ,卷一365。 这一节,亚氏承接上文否定法勒亚把一切工匠列为奴隶的法制,他认为公共工程由奴隶去做,普通工艺可由自由民执业。 大城邦中有份地而兼营工商的公民,其动产以金钱计,也常常相悬殊,如果要平均全邦贫富,则应对田产和动产同样加以限制。 98 政治学18 令,在雅典,狄奥芳托也曾引用这类措施。 经过这些考究,人们就可判断法勒亚制度的利弊所在而显见它的优缺点了。 章八没有从政的实际经验而创制出最优良的城邦制度当以米利都人、欧吕丰的儿子希朴达摩为第一人。他博涉各家学说,富于自然智识,而且开创了城市的区划设计方法并为拜里厄斯港完成了整齐的道路设计1。这个人的生平又以怪异著闻于当世,见者望之翘然,或以为矫揉:居常披发垂肩而加盛饰,以粗葛制长袍,厚实温暖,不分冬夏地穿着。他所设计构造的城邦以一万公民为度,分为三个部分阶级 :第一部分为工匠,第二部分为农民,第三部分为武装而卫国的战士。全邦土地也分作三个部分:一部分划归祠庙,另一部分由城邦公有,第三部分则为私人产业。境内诸神节日的庆祝和祭祀都由第一部分产业供应费用;武备开支出于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则分配给农家各户。他认为法律也只有三类,各别适用于三类刑事诉讼敺辱、伤害、杀 1“米利都人、欧吕丰的儿子希朴达摩”见于史籍的为:希西溪辞书称其父名为“欧吕庞” ,福修斯书录photius bibliotheca称其父名“欧吕康”。狄奥多洛斯:史丛xi 107,记希朴达摩为琐里伊thuri城殖民者,曾经是该城建立新城的设计者。参看赫尔曼:米利都人希朴达摩。 f。 heran,dehip-poda ilesio。 米利都城在公元前480年已经有按照几何图案建筑的街坊道路。 此节所云拜里厄斯港的道路建设当指伯利克里时代的市政工程,应后于米利都城的市政工程半个世纪。希朴达摩是首先以米利都城的先进经验著书而介绍于雅典的人剑桥古史aridge ahist。 v463。 99 28政治学 人1。 他还建议设置独一的最高法院,凡其它机构不能审理或判决不当的一切案件都归它处理,照他的设计,要选任若干专职长老来组织这个法院。对于法庭的判决方式他也提出了一个意见,认为审判员们在表决时向陶罐中各投卵石的手续是不妥当的;每一审判员应该各投一块木制法板;他如确认被告有罪,就应把罪状写明在板上,倘使认为完全无罪,就让法板空白,如果他认为被告所犯一部分有罪,一部分无罪,则分别写明哪些应该量刑和哪些应该昭雪的论断。他反对现行的那种手续,指出[在上述那一类边际案件中,]审判官所投的票卵石或决定全罪或完全免罪,对于被告都属失当,这样,审判官自己[已违背了受任审判时所作的公平正直的誓言,]实际上犯了伪誓罪。 希朴达摩另外又对有利于邦国的各种创见或发明拟订了给与荣誉奖励的条例。他又建议,凡阵亡将士的子女完全由城邦公款支给其生活教养的费用2,他自己认为这是一个新鲜的倡议,实际上雅典3和其它城邦早已颁行了这种条例。关于行政人员,他认为都应该由上述三部分阶级 民众选举,当选的人们分别管理三类公务一般公众事务、外邦侨民和孤儿事务。 1毕达哥拉斯学派尚“三” ,见说天卷一章一。启沃岛诗人伊昂曾受学于数论派,著有尚三论,言万物分于三而合于三见哈朴克拉底雄字汇[harpocration,lexin]。希朴达摩和伊昂友好,也就崇习“三”数。下文重视誓言,惮于伪誓,也显见其承袭毕达哥拉斯学派的风尚参看狄奥多洛卷十章九2。 2若干诠疏家曾指明,希朴达摩所拟政体中的战士阶级原来全部由公家给养,这就无需另外制定以公款给养阵亡者的孤儿这类单独规章。 3参看修昔底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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