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的红小鬼_国民党中政会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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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党中政会 (第3/3页)

者明确分工。

    中常会第119次决议中央政治会议每星期须将会议决议情形报告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其中,中央政治会议议决的法律问题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交国民政府执行,这里的法律问题,是指国民政府组织法、国民政府所属各部组织法、劳资争议处理法、特种刑事诬告治罪法等,中常会将国民政府函送之相关问题交由中政会议决,而中政会将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案,呈由中常会交国民政府执行,同时中常会对中政会的决议具有最终决策权。具体如:

    1928年2月23日,中常会第118次会议,国民政府秘书处函送《治罪暂行条例》、《惩治盗匪暂行条例》及司法部审查报告,请核定,常会决议交政治会议。中常会第119次会议时,政治会议函复《治罪暂行条例》13条经该议决修正通过,定为《暂行治罪法》,请转国民政府公布,常会决议照办。此外还有《国民政府内务部组织法》、《农矿部组织法》、《工商部组织法》,《国民政府审计院组织法》、《蒙藏委员会组织法》等交中央政治会议审议施行,以上议案中常会均决议通过,交国民政府公布。

    中常会对中政会函送的法律有否决权,令中政会复议或者直接修正决定。1928年5月3日,中常会第132次会议,中央政治会议函送《劳资争议处理法》,请求国民政府公布施行,常会决议请朱霁青委员将意见用书面提出,再送政治会议复议。至1928年5月28日,中常会第141次会议,中央政治会议函(一)准函以劳资争议处理法,经常务会议议决,请朱委员霁青将意见用书面提出,再送政治会议复议一案,复经提出第141次政治会议讨论,除决议案及通过之《劳资纠纷争议处理法》,全文另案函达外,兹将复议情形并检同法制局对于修正案之说明书函复查照。(二)为第141次政治会议复议《劳资争议处理法》议决:(1)《劳资争议处理法》照第三次修正通过,送中央执行委员会交国民政府公布;(2)为使《劳资争议处理法》得相当试验期间,以一年为是项法规试行期间,在试行期间不易变更,送中央执行委员会交国民政府备案特录案,连同该法全文函复,即希望查照办理案。常会决议《劳资纠纷处理法》交国民政府公布,以一年为试行期间,并函国民政府备案。

    其次,中常会决议中政会委员及国民政府委员人选,其他人事任免的决议由中常会交与国民政府办理。

    1928年2月20日,中常会第118次会议,政治会议函称决加推方振武、岳维峻、孙岳为国民政府委员,常会决议通过。丁惟汾委员临时提议加推杨虎城为国民政府委员,常会决议交政治会议审查。3月15日,中常会第122次会议,中央政治会议函称推王伯群、孔祥熙、薛笃弼为中央政治会议委员,请予通过案。常会决议通过。

    1928年3月22日,中常会第123次会议,中央政治会议函称特任马麒、蒋鸿过、石敬亭、马鸿宾、马鸿达、门致中为军事委员会委员,黻国民政任命案。常会去照办。

    1928年8月23日,中常会第161次会议,中央政治会议函送第151次政治会议议决,准宋哲元开去山东省政府委员一职,任命秦德纯为山东省政府委员;任命萧瑜为河北省政府农矿厅厅长,请交国民政府执行案。常会决议交国民政府照办。

    同年10月,国民党开始正式实施以党治国,中常会和中政会(中央政治会议)的地位分别确立,前者成为国民党党务最高决策的核心所在,后者则是训政的最高政治指导机关,指导国民政府施政,中政会对中常会的隶属地位则一直未变。

    四、二者对国民党政治运行韵影响

    中常会和中政会是国民党仿行苏俄的政治体制架构,建立自己党务系统中的重要组织。按照俄**章的规定,全俄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它选举出中央委员会等一些机构,中央委员会“代表本党同其他政党和机关发生关系,建立党的各种机关并领导他们的活动,指定在自己监督下工作的各中央机关报编辑部,组织并管理全党性的事业,分配党的人力和财力并管理中央会计处。”它是布尔什维克党最具权威性的决策机构。在中央委员会的内部设有三个常设机构:政治局、组织局、书记处,政治局是俄共的最高政治决策机构。中国国民党仿俄共组织建立了中央执行委员会,其下设立了中央政治委员会,但是俄共中央没有设立中常会,俄共“八大”(1919年)决定成立书记处这个常设机构,负责日常的工作,下设若干部,分别掌理组织、宣传及财务等方面的工作,而中国国民党则设立了中执会闭会后的常设机构中常会,笔者认为中国国民党中常会相当于俄共的书记处,但与其又有很大的不同之处。

    从上述中常会与中政会关系的发展演变来看,中政会先于中常会而产生,孙中山在世时,创设中政会的目的在于形成一个核心权力机关,全面指挥党内事务,但是随着党内斗争的发展演变,中常会应运而生,中政会的职权得以遏制。二者的职权分工经历了从不十分明确到明确分工,中央政治委员会与中常会合并开会,称为中央政治会议,武汉时期,二者更是不分彼此,南京时期则是中政会则是延续此前二者合开的会议,说明国民党在初期“由党造国”的过程中,党政职能基本是一体的,但是在机构设置上,中政会始终是作为中执会的特设机关,隶属于中执会,其决议的法律及人事问题决议案,须呈中常会核准通过,作为代行最高权力机关的中常会发挥主导地位。

    在短短的两年之中,中央权力斗争不断,人事更迭,主席制和委员制交替,蒋介石设立中常会主席,创设中央政治会议,任中央政治会议主席,另立南京国民政府,武汉方面则取消中常会主席,恢复设立中央政治委员会设置,改行委员制,提高党权,中常会对党政军行使最终的决议权。蒋介石复出后,中政会又恢复主席制。二者之间时而分工,时而合开会议,不分彼此,至最终明确分工。

    但是这一时期所最终确立的中常会与中政会的关系,此后在训政时期的运行模式基本没有改变,二者明确分工,中政会在法理上隶属于中常会。训政时期,中常会代行国民大会行驶政权,成为代行国民党的最高决策机构,国民政府由国民党组成,向国民党负责;重要法律由国民党修改和解释。中政会是党的机关,指导国民政府施政,是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它具体决策建国纲领、立法原则、施政方针、军事大计、国民政府委员,各院院长等人选,是训政时期的最高政治指导机关。这种运行方式是国民党作为执政党与国家政权机关之间关系的一种确定,即在党国体制下,实行以党统政的运行机制。

    中政会的地位曾一度显赫,这也反映出执政党在国家机器中的弱势,党未能似苏俄一般实现对国家的全面控制,孙中山以党治国的思想也随之变异。

    中常会和中政会二者源自苏俄,携带着西方分权制衡部分特征,在中国现实政治土壤的运行中,成为中国国民党特色的政治运行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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