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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中政会 (第2/3页)
会之特种委员会,不宜独立于中央执行委员会之外,故嗣后应于每星期与常务委员会同开会议一次”。 7月13日,在中常会第40次会议上,主席提出请规定召开政治会议日期案,常会决议,“嗣后本会会期定为星期二为常务委员会议,星期四为政治会议,星期六为常务委员会及各部部长监察委员之联席会议”。会议推举汪精卫、谭延闽、蒋介石、胡汉民、甘乃光、陈公博等21人为新的政治会议委员,蒋介石为主席,由谭延闽代理。 中央常务委员除杨匏安之外,均为政治会议委员,中央政治委员会停开,二者合开的会议定名为“中央政治会议”,“其意义在将中央常务委员会与政治委员会合并为一”共同决定党政大计。而中央常务会议与常务委员会及各部部长监察委员之联席会议也在单独召开,说明此时中常会地位的回复,中央常务委员可以参加中政会的会议,而中央政治会议委员则不能参加中常会会议。 在此后迁都之争中,蒋介石利用滞留在南昌的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同武汉的国民党中央临时联席会议相抗衡。为打破蒋介石对国民党中央的控制,1927年3月在武汉召开的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统一党的领导机关决议案》,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对于党务、政治、军事行使最终决议权。”该决议案恢复了中央政治委员会的名义,“政治委员会,以常务委员全体委员及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之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候补中央执行委员六人组织之”,并对其职权做了限制,“对于政治问题的各项决议须交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指导国民政府执行”。此次会议还修正政治委员会及分会组织条例,“政治委员会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下之最高政治指导机关,对于政治问题议决后,交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指导国民政府执行之”,限制中央政治会议过去权力的膨胀。徐谦在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前举行的提案审查委员会中说:“…政治会议决定须交常务会议,虽然常务委员同时列席政治会议,但仍有最后决定权。因此,将常务委员会为统一党的领导机关,不致有与政治会议变成两头现象”。武汉方面,中央常务委员除了陈公博外,其余均是中央政治委员会委员,在中央政治委员会主席团的成员中,除了宋子文之外,其余常务委员全位列其中,使得中央政治委员会的核心成员主要是以常务委员为主,人事高度重叠。武汉方面虽然恢复中央政治委员会名义,但中常会对于党务、政治、军事行使最终地决定权,政治委员会主要是决策关于财政及施政、经济等方面事宜,其决议交由常务委员会指导国民政府,中央政治委员会实际上相当于一个扩大的中央常务委员会。 实际上二者在职权方面有所混淆。中政会开会时,代表们有关党务的事项或者军事委员会的有关呈文等,便一并在中政会解决。1927年4月,中央政治委员会第9次会议开会时,主席提出军事委员会有一呈文,声(申)请颁发明令讨伐张作霖;军队之编制改为集团军,废除总司令。这是上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呈文,这是否要在政治委员会内讨论孙科说:“中央执行委员还不是这几个人,大家同意就可发表。”吴玉章说:“报告一下就是”,决议通过。4月13日,中央政治委员会第12次会议,吴玉章提出要让四川代表报告万县惨案的情况,会议主席提示说:“这一类的事,是在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吴玉章回答说:“政治委员会跟常务委员会差不多的”。由此说明武汉时期,中常会和中政会不分彼此,二者的合作表现为中政会的最终决策权掌握在中常会手中,中常会基本掌理了所有党政事宜。但在形式上,两者仍独立开会,中政会的相关决议送往中常会则是照章通过。 在南京,蒋介石另立国民政府后,1927年4月17日,柏文蔚、蒋中正、吴敬恒、张人杰、甘乃光、陈果夫、胡汉民、李煜瀛、蔡元培出席中央政治会议,召开第73次会议,此次决议国民政府于1927年4月18日在南京开始办公,同时决议将上海临时政治委员会改为政治会议E海分会;上海市政务委员会及财务委员会人选,由政治会议上海临时分会介绍与中央政治会议。第74次政治会议决议发表定都南京宣言,提出宣传委员会和组织委员会名单,成立政治分会浙江分会。4月21日,中常会与各部部长召开联席会议,南京中央政治会议和中央常务会议均延续第二届中执会序次。南京的中央政治会议与武汉的中央政治委员会不同,南京中政会是延续北伐之前中央政治委员会与中常会合开的中央政治会议,有决策党政事宜的权力,权力接近于俄共中央政治局,并在其势力所及之省份设立政治分会,指导各省党政事宜,而武汉方面则是中常会对党政军行使最终决议权。 由于国民党内各派达成合作意向,国民党结束分裂状态,1927年9月,沪、宁、汉三方在南京组成中央特别委员会,遂决议,“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委员会或称政治会议,及其他政治分会一律取消,其职务属于党部者,仍由中央党部执行,属于政府者,仍由国民政府或省政府执行”。此后,中政会停开。国民党内名义上结束分裂,1928年1月,中央政治会议和中常会恢复办公。 同年2月,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通过《政治委员会改组案》,规定:各政治分会亦可继续存在,“候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同时决定在广州、武汉、开封、太原四地设政治分会,其职责是“专理政治,不兼管党务”,以谭延闽、蒋中正、戴季陶、丁惟汾、于右任、胡汉民等46人为委员。中常会与中政会(中央政治会议)明确分工,此时中央政治会议机构扩大,而职权明确,不再是与中常会合开的政治会议,但仍是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下的特设机关。 三、二者关系的正式确立 1928年3月1日,中常会第119次会议通过《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暂行条例》,对其职能做了明确规定,“凡一切法律问题经中央政治会议决议议决,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交国民政府执行之;凡重要政务经中央政治会议议决交国民政府执行”,也就是说,中政会和中常会的联系,仅在于法律问题上,其次中政会完全成为指导国民政府的施政机关。同时规定中政会设主席1人,“得设专门委员会以备咨询”,中政会指导各地所设立的政治分会,分会得“依照中央政治会议的决定,于其特定区域内指导并监督最高级地方党部,但并不兼管党务”,“政治分会每次会议后应速将会议情形及其决议案报告中央政治会议”,政治分会的委员及主席人选由中央政治会议决定。 此时的中央政治会议与孙中山创设的中央政治委员会、北伐时期蒋介石要求合开的中央政治会议、武汉时期重设的中央政治委员会及与之抗衡的南京中央政治会议已经大不相同。在委员人数上超过了前期的总和,武汉时期中政会设立主席团制,此时改为主席制,委员人数激增,不再是此前人数较少的决策机关,而中常会,委员却精简为5人,以谭延闽、蒋中正、戴季陶、丁惟汾、于右任为委员。中政会职能明确化,权力被限制制约,除了指导国民政府施政外,对地方政府的施政通过各地政治分会完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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