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_第46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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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6节 (第2/3页)

劳为联军统帅,而斯巴达军人数甚少。阿偈雪劳于是就营地集合全军,令斯巴达军和各邦部队分坐两边。几而传令,凡原属陶工都起立,依次呼冶匠、木工等手艺殆遍,各邦军几乎全部起立,斯巴达军则无一起立者。阿偈雪劳笑问诸将说:“斯巴达军为数并不少于友邦。”

    参看普鲁塔克:阿偈雪劳传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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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政治学

    秩序;普遍良好的秩序基于普遍遵守法律和礼俗的习惯。

    可是,事物如为数过多,就难以制定秩序。为无定限的事物创制秩序,只有神才可能,神维系着整个宇宙的万物,为数既这样的多,其为积又这样的大,却能使各各依从规律,成就自然的绝美1。这里,我们可以论定最美的城邦,其大小必然有限度,从适合上面所阐释的秩序2。又,[在这一通则之外,]我们还须注意到,有如各别的动物、植物和无生命的工具3那样,城邦的大小也各有它适中的限度4。任何事物倘使过小或过大都将丧失天赋的能力而不克尽其功用。这种事物有时由于性能不良[沦落为低劣的事物],有时便全然丧失其本性。以船为例:一艘只有一指距约八寸长或竟有两径约一里长5的船都不成其为一艘船;即使一艘船的尺寸不至于那样失常,还是可能嫌它大了些或是嫌它小了些,因而不利于航行。邦国亦然。倘若组成一个城邦的分子太少,这在生活上就无法自给自足,而城邦的目的却在自给自足6。

    一

    1以“秩序”为“美”

    ,见形上卷十三章三。

    “美的主要形式为秩序、匀称和明确”

    ,参看诗学章七、尼伦卷四章七。

    2这里的文义是这样:只有神能为尽多的事物创制秩序;人的能力殊属有限,他虽企求美善,只应自量其能力所及,限定若干人数为一城邦而为之创制并维持其秩序。

    3参看卷一章八。

    4参看卷五章九35。又,尼伦卷九章十:“十个人不能组成一个城邦,但十万人的聚合也不能算作一个城邦。”

    5一“指距”

    为伸长姆指和小指间的距离,约当今中国六寸许。一径,或一跑道,当今中国五十五丈,为希腊里程单位。罗马里程八径为一哩。

    6见卷一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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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城邦,如果像一个民族国家那样,人口太多了,虽然在物质需要方面的确可以充分自给,但它既难以构成一个真正的立宪政体,也就终于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城邦1。

    为数有那么多的群众,谁能做他们的将领而加以统率

    除了具有斯顿笃2那样的嗓音,又谁能给他传令

    所以,当城邦初成立时,其人口的底数只要在一个目的为达成优良生活的政治体制中,大家可以通工易事而能自给,便足够了。

    人口逐渐超越当初的底数,这就成为较大的团体,而仍然是一个城邦;但,上面已经说明,这样的增加不能无限地进行。只要环顾实际,我们就不难规定这种限度。一个城邦的活动一部分出于执政人员,一部分出于被统治的人众。

    执政人员的职责在于断案决事和发号施令[被统治公民的本分则在选举执政人员]。

    一个城邦的公民,为了要解决权利的

    1“埃斯诺”的本义为一共同生活于一处的若干人众,即宗族,这些人众都出自同一血统,或二由若干宗族合成的民族,或三这种民族所具备的政治社会体制。在本书中,这个词常常同“城邦”对举或联举,异乎城邦而无确诂,泛指非希腊民族或其政治社会团体;我们或译“民族”

    ,或译“民族国家”。

    综合全书各章节以及其词义的见于其它史籍者,可知在一“埃斯诺”中,人民通婚、通商,经济足以自给,树立共同的礼法,信奉共同的神祇,权力归于君主。

    境内或为许多村落,或为若干城市和许多村落。

    他们对于外敌作共同一致的攻防。

    这种组合是“政治团体”

    ,也是“战斗团体”

    参看注。但这样的“民族国家”壤地太大,人口太多或太散漫,所以不能构成像城邦那样的公民们休戚相关、一切共同负责的各种“宪政”。参看卷五章十及注,以“贵族、寡头、平民、共和”四制,不同于“君主政体”

    一长制的说明。

    2斯顿笃,见荷马:伊利亚特v785,为一传令员,声若洪钟,他的音响五十倍于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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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3政治学

    纠纷并按照各人的功能分配行政职司,必须互相熟悉各人的品性1。

    倘各不相知,则职司的分配和案情的裁断两者都不免有所失误。对于这类重大事件,临时随意处理,总会多出纰漏,但人口倘使确属过多,就显然没法作周到的措置。

    又,在人口过多的城邦中,外侨或客民如果混杂在群众之间,便不易查明,这样,他们就不难冒充公民2而混用政治权利。

    从这些分析,我们已可清楚地见到一个城邦最适当的人口限度:这该是足以达成自给生活所需要而又是观察所能遍及的最大数额3。关于城邦的大小人口的多寡问题,这里

    1这里所举司法审判和公职选举两项要政,即认为法官和诉讼当事人、选举人和被选举人必须互相认识这种说法,实际出于小国寡民的古代政治习惯。在近代国家组织中,取义恰好相反。现代司法要求“无私意审判”

    ,就案情断案,法官不须旁及其人无关案情的一般事项,如果对两造私人情况各有所知,也不得因这些知识而干扰他的审判。现代国家人口均以千百万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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