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_第30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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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0节 (第1/3页)

    行政人员b1a

    ,或未应用拈阄法b1β

    ;申从部分公民中应用选举法b2a

    ,或酉应用拈阄法b2β

    ;但这也可能在同一城邦中,某部分官员由这一方法选拔而另部分则由

    1照130a822,所举三项各有三种变异,可能制订27种授职方案。【】

    但每项的第三种变异,即“两合”而成的变异,亚氏认为无关重要,拟不复采用,所以说每项可衍生四种方案22行

    ;依此,一共可以制订2x2x2=8种方案。可是2330行的叙述中,他实际上在“两合”变异内应用了一种变异,于是总共制订了2x2x3=12种方案。

    这样,31行所言数目就同22行所说不相符合了;其中四方案是临时添进去的。

    列下文,130a31b5,在“两合”变异中又采用了3

    ,共列举有十五种方案;这里在二十七种中所来提到的共十二种方案:1;2;3

    项和1、2、3及所可组合的九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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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学742

    另一方法产生,即戍某些职司从全体公民中应用选举法而另些则应用拈阄法选拔b1γ

    ,或亥某些职司从部分公民中凭选举而另些则凭拈阄b2γ选拔。这样,我们[择取了两合项目中之一γ而]删除了另外两个两合项目,3

    ,就总共组成为十二个方案。

    [这些各别的授职方案各相宜于哪种政体

    ][第一,]各方案中有两类是属于平民性质的:甲

    经由全体公民负责选任,从全体公民中应用选举法a1a或拈阄法a1β选拔官员,或乙分别官员为两种,兼用选举和拈阄两法a1γ。

    [第二,]若干方案是适合于共和政体的:其中一类为甲、乙经由全体公民负责选任,从全体公民中或凭选举,或凭拈阄,或用两者、a1a

    ,但实施时,不从全体公民中作为一个整体而连续进行,须把全体公民划分为若干选区而后相继进行选拔。另一类为丙经由全体公民负责选任,而分别职司为两种,某些从全体公民中,另些从部分公民中选拔任用,至于选拔的手续即可由选举或拈阄或兼用两者a3a、β、γ。

    丁还有一类,只经由一部分公民负责选任,而全体公民则为被选人,但官员则分为两种,各别应用选举和拈阄两法b1γ

    ,这类也可用于共和政体,但以倾向于寡头性质的共和政体为合适。

    戊

    如果经由一部分公民负责选任,让他们从全体公民中选拔某些官员,同时又从部分公民中选拔另一些官员,至于选拔的手续则可全凭选举或全凭拈阄,或兼用两者b3a、β、γ

    ,末一个方案也可用于共和政体,但以倾向于贵族政体性质的共和政体为合适。

    [第三,]己经由部分公民负责,从部分公民中,或凭选举或凭拈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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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2政治学

    或兼用两者,选拔官员b1a、β、γ

    ,这一类方案适宜于寡头政体。

    [第四]适合于贵族政体的方案是庚经由部分公民,从全体公民中,凭选举法b1a

    ,或经由全体公民,从部分公民中,凭选举法a2a选拔官员1。

    组织行政机构的各种方案就是这些,这些方案各各适合于各式各样的政体。我们如果想完全了解哪种政体应该采择哪一个方案,并了解那一机构应怎样任用它的人员,还得研究各种行政机构的职权的性质2。所谓“行政机构的职权”是指管理财赋或统率军务这样一类的职权;职权的种类不同,例如一位将军的职权就异于管理市场,检查贸易契约的一位商务官员的职权。

    章十六议事、行政和审判三机能中,现在尚待考虑的就是末一件事了。有关法庭3的诸问题,我们也当应用研究行政机构时所用的办法一一予以论述。这里发生变异的三项为一法庭的成员、二所受理的案件和三司法人员的任用手续。第一项问题为组织法庭的法官陪审员从全体

    1130a23b5间原文缺漏甚多并有错误;缺漏大抵起于“行末或行头上下行字样相同”之故;错误大抵由于本节“重复短语”或“重复字样”太多之故。修洛。

    thurot

    、斯宾格尔spengel

    、苏斯密尔等都曾为之校补。纽曼校补文见校本卷四30页。

    2各种行政机构的不同职权执掌的业务和所负的责任

    ,下文未见叙述。

    但本章上半,129a5130a7论述行政机构的种别时却屡有所涉及。

    3我们所称法庭,希腊人称为这个名词,不从“法律”而从“正义”

    取义参看1280a8注

    ,直译应为“正义庭院”或“司直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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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学942

    公民还是从部分公民中遴选。第二项问题是从所处理案件为别,法庭有多少种类。第三项问题是任用司法人员应凭选举还是应凭拈阄抽签。

    让我们先确定法庭的种类。

    它们共有八种1。

    其一为审查执政人员的措施和账目的法庭2;其二,听断违犯城邦公共利益的普通案件;其三,专司违犯宪法政体案件;其四,处理关于民事和刑事的争执,包括由行政人员或由私人控诉的讼案3;其五,关于私人间契约的纠纷,这类纠纷很多,是时常发生的;其六,杀人案件;其七,外侨案件。杀人案件有几种区别4,各种案件可能在同一法庭审判,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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