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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节 (第2/3页)
1a,劝告立法家在立法创制之前,先将版上旧法制抹除干净而后落笔;又,从政治家篇296a、法律篇684等节看来,他不尊重现实政治。 3参看上文。 211 491政治学 体[给予补救或改进]。 因此他必须熟悉政体究竟有多少不同类型,他如果不了解这一点,就无法对现实政治给予什么帮助。我们见到有些人认为平民政体或寡头政体都只有一个品种。这是错误的。我们不可蹈袭这种错误,应该牢记政体每一类属的各个品种,知道了有多少品种还得明白每一品种的政体是怎样构成的1。 具有这些智虑的政治学者也应该懂得并分别最优良的理想法律和适合于每一类政体的法律;法律实际是、也应该是根据政体宪法 来制订的,当然不能叫政体来适应法律。 政体可以说是一个城邦的职能组织,由以确定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也由以订立城邦及其全体各分子所企求的目的2。法律不同于政体,它是规章,执政者凭它来掌握他们的权力,并借以监察和处理一切违法失律的人们。 由此可知,凡有志于制订适合各种政体的法律[或为不同政体的城邦修改其现行的法律],就必需先行认识政体的各个类型及其总数。 我们倘使已认识到平民政体或寡头政体各有多种而不止一种,也就会懂得同样的法律就不能全都适应一切平民政体或一切寡头政体。 1例如平民政体有多少品种,可参看卷六章一。 2参看卷三章六政体的说明。 212 政治学591 章二我们在“关于政体研究的初编中” 1,已分清了政体的三个正宗类型: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以及相应的三个变态类型:僭主政体为君主政体的变态,寡头政体为贵族的变态,平民政体为共和的变态。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业已讲过2。研究所谓最优良的政体实际上就是研究所谓“贵族”和“君主”这两种政体3;这两种政体和理想政体一样,都须有必要的条件并以建立社会的善德为宗旨。我们在先前也已说明过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的区别,并说明了君主政体应该建立在何时何地4。所以,余下的论题只是一 [在正宗政体方面,]原为多种宪政通称而又用作一种政体的专属名词的所谓“共和政体”以及二 [在变态政体方面,]寡头政体、平民政体和僭主政体。 1“关于政体研究的初编” ,当指卷二和卷三;下文所述符合于卷三章七的政体分类。 这样,似乎卷四至六是“政体研究的第二编”。 但卷二所叙述的既为前人所拟的理想政体,接着的后编应该是亚氏自己的理想政体,这也是有些编校者把卷七卷八移接卷三之后的一个理由;可是这种改编又引起其它方面的疑难参看卷三末和卷四开卷注释。 依上章本章应开始次第讨论四项政治研究纲领。 但本章却又因政体分类而另外定了一个研究程序。 纽校1493注2,说“本卷14章颇为混乱”。造成这种混乱情况是否由于后人有所窜改或增添,迄无定论。 2卷三章十四一十八。 3这里以“贵族”和“君主”两政体为最优良的政体同卷三章十八节论旨相符。卷七章十四说君主政体在目前已不切实际宜作罢论。卷四如移到卷七、八之后,则这句同句相抵触。 政治学这本书中各章节前后不符处较亚氏其他著作为多。 4两种政体的区别见卷三章七、章十五、章十七;王制可在何时何邦建立,见128a1531。 213 691政治学 [我们倘若注意到正宗政体善德的次序,]就可显见变态政体何者比较恶劣,以及何者最为恶劣。最优良而近乎神圣的正宗类型的变态一定是最恶劣的政体。君主政体或者是仅有虚名而毫无实质,或者是君王具有超越寻常的优良才德。 所以,僭政是最为恶劣的,它同正宗偏反,处在相隔最远的一端;寡头与贵族政体相违背,是次劣的政体;平民政体是三者中最可容忍的变态政体。先进学者之一曾经做过政体的区分1;但他所应用的原则与此不同。按照他的原则,一切政体都可以有良好的也可以有恶劣的种别:譬如寡头政体就有优种和劣种之分;由此说来,对于平民政体的良种就该把它列入优良政体之内,作为其中最低的一个品种,而把它的劣种列入恶劣政体之内,作为其中最高的一个品种,由我们看来,这两政体的任何品种都应列入恶劣政体之内。这里不能说寡头政体有好有坏,只能说某一种更劣于另一种而已2。 但是我们对于政体优劣的评价不必多所赘述。 [这里,应即申述我们正待研究的程序。 ]既然说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各有不同的品种,第一,3须分清并列举每一类型政体的诸品种。 第二,4我们应该考察哪种政体姑且不论理想的政体 1柏拉图:政治家篇302e、303a。 3这里所指摘柏拉图政体分类问题,依现存各对话查考,柏氏曾把多数制政体统称为“共和”和“平民贫民政体” “而分别优劣政治家篇301a ,把少数制分别称为“贵族”和“寡头”而分别优劣,政治家篇301a ,亚氏分类名称实际与之相同。我们现在查不出柏拉图指明贵族政体为“较好的寡头政体”的篇章。 4见本卷第三至十章。 2 214 政治学791 最受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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