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_第18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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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节 (第2/3页)

城邦中工匠阶级完全是奴隶和外邦人,沿袭到现在,那里的工匠们仍旧多数是奴隶和客民2。

    最优良的城邦型式应当是不把工匠作为公民的。在容许工匠入籍的城邦中,就不可能每一公民都具备既能被统治也能统治的良好品德,仅仅一部分不担任鄙俗的贱业的人们才具备这些好公民的品德。担任这些为维持城邦生存所必需的贱业者有二类奴隶为私人服劳役,工匠和佣工手艺人和苦力则为社会服劳3。

    我们根据这些叙述再作进一步的研究,工匠和佣工的地位就可明白;实际上,如果领会了我们前面的一些议论,这一问题也尽可不必详细说明了。

    政体有好多种类,公民也就有好多种类;不担任官职的被统治公民,其种类更多。在某种政体中,工匠和佣工都是公民;在另一些政体中,他们却不得为公民。譬如那种号称

    1参看章一。

    2希腊古代,尚武各邦如斯巴达,工匠全属奴隶色诺芬:经济学卷四章三。

    重商的航业国如科林多,工匠地位较佳,不严格拒绝于公民团体之外。

    雅典在梭伦改制时,许多奴隶因“免逋令”

    seisaiktheia而得赎身为自由人,以工艺和佣力来糊口普鲁塔克:梭伦传24

    ;以后雅典航业和海军的强大就得力于这些技工和佣工狄奥多洛xi

    43。

    3。雅典技工多客籍,见柏拉图:法律篇848a,德谟叙尼:欧毘卢eubulid31。

    3本节将全城邦人民分成两部分,一为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另一为有益于城邦经济生活,虽为城邦所必需而不必享有政治权利的人们,参看卷七章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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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1政治学

    “贵族政体”的城邦,其中职位都凭功勋和品德来分配,以手艺和苦力为生的人们既无缘完成他们的品德,就不可能成为这种城邦的公民。在寡头财阀政体中,情况又相异。这里各种官职订有很高的家产条件;于是佣工就永远不能成为公民,而艺匠常能致富,就有时可以获得公民资格。

    可是,在忒拜订有这样一个条例:凡是曾经从商的人,必须经过十年不到市场作卖买行为,才能担任公职1。同这些精神相反,另有许多政体就放宽公民身分以至客民也不难入籍。例如有些平民政府竟容许只有生母为公民的男子半客民入籍;还有些城邦,对于私生子也援用这种条例。但公民资格开放得这样宽,大抵由于邦内缺少正宗的公民,不得不行一时权宜的政策。

    这种在人数短少时的暂行法规,到了人口增殖以后,自然就渐次废除:起先限制生父或生母的一方为奴隶者不适用这种条例;继而生母虽为本籍,如生父为客籍者也不得列为公民2;最后,公民身分又限于父母两方都必须是本国公民所生的儿女了。

    这里,我们已说明了公民有几个种类而凡是能够参与城

    1参看卷六。古希腊手工艺人大都由自己拿了制品出售于市场,此处所说到市场的人就是指技工或手工作坊的主人,也就是匠师。

    2“外侨子女”常称“半客民”的是指本邦人和外邦人的混血子嗣。混血子嗣的等假分别为:一本国公民和客籍自由民或富贵家族所生的子嗣,甲生父为本国公民,生母为客籍,乙生父为客籍,生母为本邦公民的女儿。

    二本国公民和居留民或外来奴隶的子嗣,甲

    生父为本国公民,生母为奴隶,乙

    生父为奴隶,生母为自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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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学141

    邦官职和光荣名位

    1的公民是最尊贵的种类。所以荷马有句诗说:“视我非类兮褫我光荣”

    2;凡是不得给予邦内的名位的人就好像是一些外邦的居留民。

    把某些人摈除于城邦官职之外,[未必全无理由,但]有些统治者却运用隐蔽的方式,以欺蒙国内的居民3。

    关于善人和好公民的品德是否相同也可由以上的论证得到结论:一在有些城邦中善人和好公民的品德两者相同,在另一些,即两者有别。

    二在前一类的城邦中并不是所有的好公民全都是善人,只有其中单独或共同领导正在领导或才德足以领导并执行公务的人们、即政治家们,方才必须既为好公民而又是善人4。

    章六确定了公民的性质以后,我们接着就应当研究政体这个主题5。政体只有一种类型,还是有好几种

    如果有好几

    1通常译作“荣誉”或“勋业”

    ;光荣和功勋大都因军政官职取得,故其实际意义包括光荣和官职两事,这和汉文“名位”相符。

    2见伊利亚特卷九648、卷十四59。

    3一般寡头政体的任官资格都明显地规定贫贱的人不得任官卷五。

    有些寡头和贵族政体实际上目的在于维持少数统治,而所订官格却含糊其词,借以欺蒙国人,使没有自外于政府的思想详见卷四章十二、十三。

    4此节应为章四结论,在这里是错简,或系后人撰入。

    5本卷第一章提出了“什么是城邦波里”的问题和什么是公民波里德的问题;照该章所说“城邦为若干公民的集团组合”

    ,则第15章论定了公民的性质,跟着也就解答了城邦的问题。

    68章继而叙述由“公民团体”所构成的“政体”

    ,即“公民集团的政治制度”。参看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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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1政治学

    种,是否应当明白确定它们的数目而列举其类型,并分述各类型的差别何在

    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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