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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节 (第2/3页)
马人长时期争战,至公元前146年为罗马人所毁。 斯特累波833页记迦太基极盛将衰之年,城郊人口多至七十万。参看格洛忒:希腊史x542;蒙森:罗马史oen,hist。 of ro224注。罗马人重建的迦太基城至公元698年为阿拉伯人所毁,现在仅存废墟。 123 601政治学 制,这个政制在许多方面独异于它邦,但它的要旨,有些恰恰同拉根尼相似。这里我们所叙述的三邦克里特、拉根尼和迦太基的政制的确是互有关涉而相通的,比之其它城邦,三者都颇为特别。在迦太基,有许多设施确实是优良的。邦内平民贫民人口相当多的迦太基,在政治上却一直是稳定的,这足证他们的制度是修明的:在它的历史上没有值得提起的内讧,也没有发生僭窃的变故。迦太基政制同斯巴达有若干相似之处:在迦太基,“海太利”会餐制度1同斯巴达的“菲第希亚”相似。一百另四人院2的职权则相似于埃伏尔监察院 ,但不同于埃伏尔之为命运的产物,迦太 1“海太利”与期巴达的菲第希亚并举,当为迦太基的会餐团体。 雅典那俄143,引杜西亚达语,说克里特岛吕克托城的“安得赖亚”分配全城公民,以海太利编组,参加公共食桌。斯巴达和克里特会餐制度的本旨是在军事的编组和训练。 “安得赖亚”的意义为“男子战士公共食堂”。迦太基的“海太利”用意当亦相似而为军事编组。 “海太利”在政治上应用的字义为“党派”或“政治集团”。 2希腊文献中少见迦太基事迹,本章和卷四章七,对于后世研究迦太基史者很关重要。在拉丁古籍中,李维t。 livius,59 b。 。 17a。 d。 :罗马史所说迦太基情况比亚氏此章为明晰,但其所见所闻已后于亚氏三个世纪。其它史书更后于李维。本书所涉迦太基事或有疑窴,但今难得早于亚氏或与之同代的史料相对勘参看苏斯密尔校本二版376398注;纽曼校注本2401408页“附录”b。 “一百零四人院”似即李雄罗马史卷三十三46,所说的“法官团” rdo judicubr> ,对于诸王和长老们以及一切职官的所作所为,可加检查并询问,职权类似斯巴达的埃伏尔。查士丁:马其顿兴亡史。 j。 justinus,historiarubr> pbilipicurubr> xix2。 56称为“百法官” tuudices。这个机构创立于公元前第五世纪,其权力逐渐扩张,在迦太基政体中是很重要的。 124 政治学701 基这些职官的选任是依据才德贤能为标准的这就较为合适。又,迦太基也有同斯巴达可以相比拟的诸王1和长老2,这里,也以迦太基的规定为优,他们诸王的继承不像斯巴达那样,限于其一宗族而不问才德。迦太基诸王,不是由前王的长子或族内的宗嗣继任,而是从当时各个著名的宗族间,凭才德选任的。诸王执掌重要的职权,如果是些不足道的人物,为害于邦国一定很大实际上,拉栖第蒙人就曾深受其患了。 在迦太基政制中可诽议为违背宗旨、发生偏差变态 的各个事例,在我们这里所述及的各邦中也大都可以见到或会得发生。但一种偏差是迦太基所特有的,它的立国精神原本于贵族政体,或共和混合政体3,可是它有时偏向平民政体,有时又偏向寡头政体。就偏向平民政体而言,两王和长 1亚氏所谓迦太基的“诸王”为数实在只有二人,依李维:罗马史卷三十7。 5应称“苏费脱” sufetes,“士师”或“执政” ,李维类比之为罗马的两“执政”。伊索格拉底:尼古克里24,“迦太基的内政由寡头统治,战场则由诸王统率” ,这同斯巴达两王制极为相似。 但依亚氏此节,他们都不世袭,在平时亦管内政,这同斯巴达有异。 2李维:罗马史卷三十16。 3,说迦太基长老院有“三十长老为领导” ,那么,长老的总数当数倍于斯巴达长老。 3在本书中或泛指一般政体或专指某种“混合”政体,即共和政体。混合政体原来应包含“一长” 、“少数”和“多数”原则的政体。这里以少数原则的“贵族政体”类同于“混合”政体,是“贵族”这一名词的别用。贵族可能出于王室、富户或平民,倘使那些组成少数制的执政人员出于各个阶级而又都是凭才德选任的,这样的政体便既属“尚贤”而又“混合共和”的了。但迦太基诸王“士师”和将军的职位可以贿卖,则其政体的实质实在有“尚富”偏向 ,而趋于“寡头”统治。这样,伊索格拉底就径称它为“寡头政体” 参看注。贵族与共和政体皆可称为“混合”政体,其实际分别可参看卷四章八25、卷五章七16。 125 801政治学 老们在一致同意的条件下可以决定任何案件是否提交人民[公民大会]公议,但人民[公民大会]对于他们所未经一致同意提出的案件,却也一样可以进行讨论。又,对于诸王和长老们一致同意而提出的案件,人民在大会中并不专限于听受原案而后予以通过或批准,他们可以作出自己的最后决断,出席大会的人民谁都可以起来反对执政人员提交的议案。公民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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