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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节 (第2/3页)
民主多数制政体三者的混合组织3[但他们对于三者的解释却又各不相同]。有些人认为斯巴达的二王代表君主政体,其长老会议则代表寡头政体,至于埃伏尔监察 4既由民间选任,则监察会议便代表民主 1同上卷五745。亚氏在本书卷七18,也规定每人各授予两处份地。 2波里德亚共和政体 ,释义参看卷三章七,以及卷二章一注。卷四章八至九,十一至十三详论共和政体,亚氏推崇它为一般城邦可以施行的优良政体。 这里另有不同观点,举以诽议柏拉图政治思想。巴克尔译本注统称行止各节为亚氏对于法律篇的“咕噜”。 3卷四,亚氏认为斯巴达政制兼顾品德和人数是“贵族”和“民主”平民的混合政体。 4“埃伏尔”斯巴达监察官,共五人,始于莱喀古士时。监察官凭借其对城邦各执政人员包括王室在内 的监督和审判权力,逐渐凌驾各行政机构之上,至公元前第五第四世纪间,五个监察官实际上执掌了国政。 89 27政治学 政体。 可是,另些人又认为监察会议实际表现为僭主政治;只在斯巴达式的日常生活习惯以及会餐制度中,才显见他们的政体具有民主精神1。在法律篇中,论辩的主旨却认为民主政体和僭主政体的两合组织2是最优良的政体这种制度,人们或者宁愿把它列入最恶劣的政体中,或者竟不算它是一种政体。凡能包含较多要素的总是较完善的政体;所以那些混合多种政体的思想应该是比较切合于事理3。又,法律篇中所陈述的政体实际缺乏君主政体的要素,他专重寡头和民主两要素而且是偏向于寡头政体那一方面的。这在他所拟行政人员的选任方法上4可以明显地看到。行政人员先由票选方式选举出好几倍的名单,然后进行抽签作最后的决定,这的确是民主制度而兼有寡头政体的方式。但另外两种办法则又是寡头财阀性质的:其一,法律强迫较富有的公民必需出席公民大会5,选举行政人员,并参加其它政治权 1柏拉图:法律篇卷三691693e、712d。 2柏拉图:法律篇所说混合政体,卷三701e、卷四710,作为极端平民政体和僭主政治的中和,卷三693d、卷六756e,又认为是多数制民主政体和一长制君主政体的中和。所说君主政体的实例为波斯,民主政体的实例为雅典;柏拉图所取于君主制的不是**,所取于民主政体的不是暴民统治,其本旨乃在舍彼所短,用彼之长。 此节遽称之为两合而指责它取短舍长,认为是最恶劣的政体,理由是不充分的。自1265b至126a6止,苏斯密尔怀疑这些并非亚氏原著。 3依1294a10,政体的要素为“财富” 、“自由”实际为自由公民的“人数”和“才德”。亚氏注重人数自由和才德两要素的混合,通于三者的混合。 苏校二版认为此句实非亚氏所作。 4柏拉图:法律篇卷六756、763e、765。 5同上764a。又参看本书卷四。 90 政治学37 利和义务,对于其他公民则听任自便;其二,[由选举规章的细节看来,]他的用意1就在使较富有阶级获得较多的行政位置而最高级的职官都须由资财最富饶的人们充任。选举议事人员的方法也是寡头性质的。 的确全体公民都必须参加选举。 但在预选过程中,普遍的强制规定只局部施行:在选举头等资财级的预选人若干名时,强制全体公民一律参加,选举二等资财级的同数预选人时也是这样;但至第三等级的预选时,第四等级的公民就不强迫他们出席选举,至第四等级的预选时,第三第四等级的公民都不加强迫2。于是,他柏拉图 规定全体公民从全部预选人名单中选出每一资财级同等数目的议员。这样,许多平民由于自便,将不去参加选举,而最富于资财和较高等级的选举人就造成了议事会中的多数。 这些辩析以及此后我在考察各邦最优良政体时3行将继续论到的各种事例可以证明理想的善政不应该是君主政体一长制和民主政体多数制的混合。选任行政人员的预 1柏拉图:法律篇卷六763de。 2柏拉图:法律篇卷六756be:议事会议员定额为三百六十人,由全城邦四个资财等级中各选定九十人组成。 选举程序分三个步骤:一 预选进行分四日,第一资财级预选人在第一日由全体公民选出若干人原文未言明确数 ,余级挨次逐日举行。 二 至第五日公布合格预选人名单,由全体公民就其中选定每一资财级之议事员各一百八十人。 三 最后抽签决定每级各九十人,共三百六十人,组成当年的议事会。柏拉图在预选中的安排,恰好像亚氏此节所述,侧重于富饶的第一、二级。在复选时,全体公民都强迫出席参加选举。 3见卷四章七至九,又章十二。 91 47政治学 选和复选两重手续1也含有缺点;某些人,即使为数不多,如果联合起来,他们就可以cao纵选举。我们对于法律篇在政体方面所见到的[缺点]2,就是这些。 章七另有些专家以及哲学家或政治家各曾倡议各自的政制政治体系 ,这些倡议都较接近于各邦的现行政体,比柏拉图苏格拉底所倡议的两种政制都较为切合实际。其它思想家都没有提出妇孺公有或妇女会餐这类新奇措施;反之,他们的想法都从人生的实际开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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