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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第1/3页)
人性论虽然是到文艺复兴时期才由新兴的“中等阶级” 所制造的理论,但它的萌芽却是可以在亚里士多德的学说中找出来的。【】这并不奇怪;因为一切剥削阶级的压迫被剥削者的基调,总归是一致的。在上述亚里士多德的议论中之所谓“人的本性” ,显然只是奴隶主统治阶层的阶级本性。只有他 12 政治学11 们才通过残酷的阶级斗争建立了并且要巩固他们的阶级统治,而奴隶则适得其反地要推翻这种统治。希腊的奴隶主不把奴隶当做“人” ,然而奴隶毕竟都是人,他们有的是一些陷于深重的债务不能自拔的穷人,有的是一些军事上战败的俘虏,也有的是为了其他原因被插上标志在奴隶市场上出卖的人。而且,自由贫民到了无以维生的境况的时候,也并不那么爱那个城市国家。由此可见,不但不同阶级有着不同的阶级性,即使是同一个阶级的不同阶层,也反映着对同一政权的不同态度。在希腊的奴隶起义中有自由贫民参加,贫民起义中有奴隶参加,这不正好表明他们对奴隶主政权的一致态度么因此,所谓国家是“人”的本性的完成,只能意味着国家是奴隶主的阶级性的要求的充分实现。 “人” 同国家的关系显然是和生物由初级到高级的发展不同的。这种用生物成长的过程来和从个人到国家的发展相比拟,显然是不伦的比拟。尽管亚里士多德这种说法后来仍被封建时期以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某些剥削阶级的学者所津津乐道,但它的掩盖阶级的、反科学性的实质,则是不言自明的了。 亚里士多德是比较看重法律的。有人甚至说,这恰恰足以证明他的政治学说的出发点是柏拉图法律篇中的思想。 但这一说法却是不恰当的,因为柏拉图是以法治为“第二等好”的统治,而人治才是最理想的或最好的统治。亚里士多德则认为法律的统治是最好的统治,所以不同。因此,我们把他对于法律的看法分析一下,是有必要的。 法律是什么亚里士多德回答得很干脆:是“没有感情的智慧” ,它具有一种为人治所不能做到的“公正性质”。亚 13 21政治学 里士多德认为:人治中的“人” ,尽管聪明睿智,然而他有感情,因之即会产生不公道、不平等,而使政治腐化。用法律来统治则可以免却上述流弊:因为在这里,治者和被治者都是自由民奴隶是不在话下的 ,他们之间是平等的,他们都享受法律上的权利;有了法律可以遵循,即统治者也不敢胡做非为,破坏法纪。 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的看法,同他对于国家的看法一样,都是根本否认阶级性的。当我们说: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时,我们认为那“意志”之中当然有这个阶级的“智慧”和“感情”在内。难道在镇压奴隶的希腊城市国家的法律中,没有奴隶主阶级的“感情”和“意志”么难道在寡头制度的立法中,没有寡头势力力求压制民主势力的“感情”和“意志”么显然是有的。奇怪的是,亚里士多德曾经研究过一百五十多个希腊国家的政制,在今天残存的雅典政制一书中,他也记述过许多富人当政立法,穷人起而反对的事实:难道在那当政的富人所立的法中就没有他门压迫和盘剥穷人的“感情”和“意志”在内了么回答也只能是肯定的。因此,我们对于亚里士多德“法律是没有感情的智慧”的看法,只能有这样一个解释:剥削阶级总是企图掩盖法律的阶级实质的。 以上由亚里士多德对于国家和法律的概念,可以看出希腊奴隶主阶级对于他们的国家政权的一般看法那就是说,不管在什么情况下,保持他们的统治永远是个大前提。 14 政治学31 四 然而,在奴隶主阶级的思想家中,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究竟代表哪个阶层的要求呢这就必须考查一下他对实际政治的态度和主张了。 亚里士多德生当希腊奴隶制危机时期:一方面奴隶与奴隶主之间的矛盾加深,另方面富有奴隶主和自由贫民之间的斗争也日趋激烈。用亚里士多德的话说,“在任何国家中,总有三种成分:一个阶级本文作者按:当做阶层理解十分富有,另一个十分贫穷,第三个居于中间”。第一个阶层,他又名之为寡头势力,第三个阶层,他名之为民主势力。两者都力求攫得政权,以便实行代表自己利益的寡头制或民主制。斗争不已,遂使当时的希腊奴隶主国家动荡不安。亚里士多德担心奴隶主国家的分崩离析,遂苦心孤诣地寻求稳定奴隶主阶级江山的途径。 作为自由民中等阶层的代言人,亚里士多德所开出的挽救城市国家危机的药方,是和他的老师柏拉图所开的药方不同的。 柏拉图代表富有奴隶主阶层,借口必要的社会分工,来严格地划分阶级,企图固定各阶级和阶层的地位和职事,从而巩固奴隶主上层的阶级统治。他不但仇视民主势力,也无视中等阶层的地位,他的“哲学王”一方面固然是知识贵族,另方面也是奴隶主上层的化身。亚里士多德则不但认为富有阶层“狂暴” “暴戾” ,并且也认为贫穷阶层“下贱” “狡诈”。 “这两者对于国家都是有害的。”惟有中等阶层“最不会逃避治国工作,也最不会对它有过分的野心”。 他们不像贫穷阶层 15 41政治学 “不懂得如何指挥” ;也不像富有阶层“只能够专横地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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