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加钱居士,得修仙_第八章 路遇宁采臣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第八章 路遇宁采臣 (第1/4页)

    第122章路遇宁采臣

    娘不仅模样俏丽,而且能歌善舞。

    她遇上了一个人生中的导师:大周后!

    大周后小名娥皇,乃是个奇女子,出身名门,不仅精通史书,同时也精通音律,能歌善舞,尤工琵琶。

    她在宫中找到了《霓裳羽衣曲》的残谱,呕心沥血将之复原,在南唐后宫中重现当年唐玄宗、杨贵妃以及一众宫女共舞《霓裳羽衣曲》之盛况。

    李煜为此作了一首《玉楼春晚妆初了明肌雪》记录此盛况:

    “晚妆初了明肌雪,春殿嫔娥鱼贯列。

    凤箫吹断水云间,重按霓裳歌遍彻。

    临春谁更飘香屑?醉拍阑干情味切。

    归时休放烛光红,待踏马蹄清夜月。”

    娘受了大周后的影响,对歌舞也很痴迷,且大放异彩,深得李煜与大周后欣赏。

    或许在无意之间,娘学会了用脚尖跳舞,甚至练习用脚尖走路。

    因为这样一来,会让舞步更加轻灵飘逸,走起路来也更加的摇曳生姿,令得李煜倍加宠爱。

    如此一来,娘更是专注于用足尖跳舞,后来还想到了一个法子:缠足!

    将脚缠得跟个棕子一般,再穿上特制的金莲小鞋,令得舞姿更加的赏心悦目。

    为此,李煜专门让人制作了一个高六尺的金莲台,让娘在莲花台上领舞。

    后宫的竞争可是很激烈的,眼见娘受宠,一众宫娥也纷纷仿效之,一个个也学着缠脚,希望能以此博得帝王的喜欢。

    之后,缠足又传到了民间,令不少民间女子也纷纷仿效。

    当然,这样的说法并未载于正史,故而存在争议,也有说缠足起源于汉,只是并没有那么盛行。

    但有一点,缠足开始盛兴,乃至于提升到朝廷层面的高度,成为一种强制措施是从明朝中期开始的。

    在此期间,也催生了一大帮吹捧三寸金莲的文人。

    这就回到了最初的话题,这伙人吹捧的三寸金莲并非女子的那双小脚,主要指的是女子缠足之后,那种弱风扶柳,纤纤楚楚的仪态。

    简单来说,乃是一种意境。

    再抛开意境不谈,他们喜欢的是乃是那纤小精致的金莲绣花鞋。

    再不济,也是女子缠足之后的模样。

    要是那些女子把缠足布一层一层解开……那酸爽,估计没几个人受得了。

    再抛开酸爽的气味不谈,或许有人就喜欢那股子酸爽味。

    但是,缠足是一种十分残忍的行径,一般从五六岁开始缠,其目的是固定脚型。

    为了达到小的目的,还得将脚趾硬生生扳到脚掌底……

    也就是说,当这些缠足女子解开裹足布时,是看不到脚趾的,脚趾已经与脚底板粘连到一起,彻底成了畸形。

    穿上小巧的绣鞋,或许有一种美感,但解开一切遮掩的东西时,呈现在人眼前的却是畸形的一面。

    试问,这时候还有什么美感?

    言归正传。

    辛九娘可不是普通人,她乃是修炼有成的狐精,故而可以随心所欲变化身体。

    她变出来的三寸金莲,乃是真正的三寸金莲,犹如纤纤玉笋,美不胜收,自然令得丁修十分欢喜,夜夜都要细细把玩一番。

    个中滋味,自不必细说。

    有时候,辛九娘也会规劝一番:“公子,古人常说玩物丧志,奴家陪在公子身边,固然是因为心里喜欢公子。

    但是,如果因此而影响了公子的学业,耽误了公子应试,那可就是奴家的过错了。”

    丁修笑道:“九娘不必为此担忧,读书可不是读死书,用句通俗的话来讲,叫做磨刀不误砍柴工……”

    不知为何,听到这话,辛九娘却小脸一红,总感觉丁修所说的这句话别有深意。

    不觉间,时近八月,浙江各地学子纷纷奔赴杭州府,准备参加乡试。

    乡试,虽然有个乡字,其实质乃是省试。

    除南直隶、北直隶之外,还有山东、山西、河南等等一十三省。

    每个省的考生都必须去布政使司所在地参加乡试。

    在南宋时,杭州乃是南宋都城,称临安府。

    有诗云:山外青山楼外楼,西湖歌舞几时休?暖风熏得游人醉,直把杭州作汴州。

    这是诗人痛恨当朝不思进取,不思收复中原失地,只求苟且偏安,醉生梦死,只顾吃喝玩乐,将杭州当成了汴州。

    汴州,也就是大宋立国时的京城,也称汴京、东京。

    乡试乃是朝廷科举的一个重要环节,分省而考,每个省根据考生的数量录取相应比例的考生。

    中试称为“举人”,第一名称“解元”,第二名称为亚元,第三、四、五名称为经魁,第六名称为亚魁。

    比如历史上赫赫有名的唐伯虎,便有很多人称之为“唐解元”,因为他当年参加乡试获得第一名的殊荣,也就是乡试一省状元。

    乡试中举之后,接下来,各省的举子还要入京统一参加全国考试,也就是会试。

    会试第一名,称之为会元。

    最后一关:殿试。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